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付**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4-03 10:31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付**,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32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现查明:2023年03月06日10时44分,付**乘坐皖L*****小型轿车在灵璧县灵城建设北路与园亭路交叉口路段时,因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付**本次实施了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付**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付**因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付**作出警告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03月06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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