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王**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4-03 10:28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王**,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1************,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现查明:2023年03月09日10时26分,王**驾驶牌号为皖L*****小型轿车行驶至单砀路(省道401)10公里20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王**本次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王**的缉查布控信息图片、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王**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03月09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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