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杨**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3-08 15:30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杨**,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4************,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现查明:2023年02月20日07时19分,杨**乘坐L*****小型轿车灵璧县灵城钟灵大道与虞姬大道交叉口路段时,因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了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杨**因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作出警告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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