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李**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3-08 15:29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李**,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3年02月01日9时31分,李**驾驶牌号为皖L*****小型汽车行驶至凤鸣路与埇桥路路段时,因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李**本次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李**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测速仪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李**因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3年02月01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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