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沈**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2-07 10:30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沈**,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132127************,户籍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现查明:2022年11月07日9时51分,沈**乘坐在牌号为冀B*****的小型轿车上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030县道(曹马路)18公里100米处,因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沈**本次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沈**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沈**因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沈**作出警告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2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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