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41301300702****)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6-01 11:38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吴**,男,1997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340102************,户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现查明2022年5月16日22时50分,吴**驾驶号牌为皖A*****小型汽车行驶至学府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北侧路段时,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吴**本次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吴**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吴**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吴**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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