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灵璧大队对张**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6-01 11:26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张**,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4************,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现查明:2022年05月24日17时30分,张**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灵璧县灵城虞姬大道与钟灵大道交叉口路段时,因实施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灵璧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张**本次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张**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张**因实施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张**作出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公安局或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灵璧大队
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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