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吴某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3-08 10:17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吴**,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604************,户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现查明:2022年02月23日16时55分,吴**乘坐牌号为皖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淮海路与朝霞路交叉口处时,因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吴**本次实施了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吴**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吴**因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吴**作出警告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22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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