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1、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2、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3、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四、办事流程
1、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电话3030253
2、审查 宿州市公安局辅警管理支队 电话:3910968
3、决定 安徽省公安厅保安监管处 电话:0551-62801362
4、办结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电话3030253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保安培训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无
十、注意事项
申请保安培训单位必须满足申请条件
十一、窗口电话:0557-3030253
十二、监督电话:0557-6666110
十三、办理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