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初审)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29 17:08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1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初审)

一、设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2、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电话:3030253

2、审查 宿州市公安局辅警管理支队      电话:3910968

3、决定 安徽省公安厅保安监管处        电话:0551-62801362

4、办结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电话:3030253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保安培训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

申请保安培训单位必须满足申请条件。

十一、窗口电话:0557-3030253

十二、监督电话:0557-6666110

十三、办理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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