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二、申请条件
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返回内地期间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失效或者签注失效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国籍冲突类未成年人临时需要出入境的。
三、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制证照片
四、办事流程(含特殊程序)
1、受理 宿州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大厅 电话:3662035
2、审查 宿州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大厅 电话:3662191
3、收费 宿州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大厅 电话:3662035
4、办结 宿州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大厅 电话:3662035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次有效:15元/证;多次有效:80元/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九、年检要求
无
十、注意事项
无
十一、窗口电话:0557-3662035
十二、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三、办理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