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01 16:58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申请条件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重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后的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应审查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合格证;

2、机动车保险单;

3、机动车购车发票;

4、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办事流程

1、受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电话:3662598

2、收费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电话:3662598

3、办结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电话:3662598

4、送达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电话:3662598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

标准:临时号牌5元/张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临时行驶车号牌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

十一、窗口电话:0557-3662598

十二、监督电话:0557-6666110

十三、办理地点:宿州市金海大道159号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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