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7年04月1日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玉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的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志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它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单位委托书、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人提供的委托书、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四、办事流程
1、受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电话:3662598
2、收费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电话:3662598
3、办结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电话:3662598
4、送达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电话:3662598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
标准:汽车号牌50元/块、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
九、年检要求
6年以内的5座汽车两年免检一次,6年后以及5座以上的车需要每年去车检所上线一次。
十、注意事项
无
十一、窗口电话:0557-3662598
十二、监督电话:0557-6666110
十三、办理地点:宿州市金海大道159号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