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申请条件
1、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3、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申请人证件照
3、考试合格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4、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
5、申请人驾驶证
6、申请人退伍证(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四、办事流程
1、受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电话:3662598
2、审查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电话:3662598
3、决定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电话:3662598
4、办结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 电话:3662598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机动车驾驶证
九、年检要求
普通小车驾驶证满6年审一次,大车扣分驾驶证满1年审一次
十、注意事项
无
十一、窗口电话:0557-3662598
十二、监督电话:0557-6666110
十三、办理地点:宿州市金海大道159号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