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户籍窗口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7-19 11:07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推进户政业务“放管服”,提高户政管理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户籍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派出所开展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户籍窗口场所设置
  第四条 户籍窗口应设置在一楼临街(路)处,门口要设置醒目的“××派出所户籍室”、“ ××县(区)公安局户政服务大厅”等指示标志。
  第五条 户籍窗口实行低台敞开式办公,工作台应根据受理的业务类型配备服务指示牌。工作台高度以保证民警与申请人平视为准(原则上不高于80公分),宽度以方便交接申请材料为准。户籍窗口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按功能划分工作区、咨询服务区、办理等候区。
  第六条 户籍窗口卫生和接待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物品摆放规矩整齐。办公桌面应规范放置电脑、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用品,工作台面应规范放置服务指示牌及笔墨、纸张、眼镜等服务用品,咨询服务台桌面应规范放置警民联系卡、群众意见簿、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指南(明白纸)、各类申请表格的示范文本等用品,以方便群众阅读、取用,非办公用品一律不准摆放在办公桌及工作台上。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和办证领证自助设备,为群众办理户口提供方便。
  第七条 户籍窗口遇有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办公时(如停电、电脑系统故障等情况),以及户籍民警遇有开会、学习、培训等情况离岗时,应及时在户籍窗口外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写明无法正常办公的原因及离岗、空岗时限,并安排专人接受群众业务咨询,做好解释工作,引导需要办理异地居民身份证的群众至相邻派出所受理。
                    第三章 户籍窗口服务制度
  第八条 户籍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第九条 首问(接)负责制度。接待群众咨询、申办有关事项的首位民警为首问(接)责任人。首问(接)责任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项,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做好指引工作。
  第十条 警务公开制度。户籍窗口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开,设立意见箱和省公安厅统一格式的户政服务监督板,并及时更新,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预约服务制度。对因故无法在法定工作日前来办理,而又急需申办的户籍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对前来办事的老、弱、病、残人员,应优先接待办理;根据需要和条件,对孤寡老人、残疾人、有特殊困难群众开展上门服务。
  第十二条 延时服务制度。对辖区人口多、工作量大的派出所,应适当延长工作日窗口服务时间,并在节假日固定时段开放户籍窗口,并向辖区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属当场办理范围的,应当场办理;对申报材料齐全,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应当告知群众办理时限,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报材料不全,确需当事人补充完善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须补充的证明材料,确保群众第二次办成,杜绝因户籍民警原因让群众跑第三趟。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耐心说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核准制度。公民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等有关事项,由户籍窗口受理核办。户口调查核实材料应内部传递、限时办结,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联系责任民警。户口事项的核准、审批结果应由户籍窗口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当事人,有条件的,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
  第十五条 限时办结制度。属于当场办结的户籍申报事项,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上报县级户政部门核准的,由派出所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户政部门,同时完成系统报批,县级户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材料审批时限应与系统审批时限一致。
  第十六条 户籍档案日清月结制度。每日工作结束后,户籍民警应对网上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办理手续进行核对。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迁移、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材料要分类进行装订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必须做到随办结随整理,并按规定时限组卷、存档。
  第十七条 安全保密制度。户籍窗口应建立计算机、印章、证件材料、档案等使用、登记、保管制度。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户口业务章、空白户口迁移证件、户籍民警使用的PKI公安数字证书等应由户籍民警统一保管。要建立专门台帐登记编号、数量、使用、移交、注销等情况,做到底数清、去向明。户籍民警离开计算机终端时,必须退出操作页面。
                    第四章 户籍民警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户籍窗口实行户籍民警负责制,至少应配备1名以上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职、在编正式民警。
  第十九条 户籍民警必须经培训并参加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户口管理岗位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后上岗。户籍民警应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及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政策,确保有关业务办理、数据录入、信息采集的及时、准确、高效。
  第二十条 户籍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上班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由非户籍民警替岗。
  (二)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统一着装上岗,无特殊原因不得在上班时间着便装,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三)户籍窗口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戴首饰等。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四)每天做好户籍窗口卫生清扫,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五)接待来访群众主动热情,举止大方,态度和蔼,必须使用文明敬语。应答办事群众问话时,语言表达应清晰得当,不得含糊其辞、语无伦次。
  (六)严格执行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受理群众申请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事项,做到及时、准确、高效。
  (七)对群众在意见簿(箱)中反映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处理答复。投诉在5个工作日、反映的意见建议在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答复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户籍窗口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语言生硬,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办事推诿、拖拉或故意刁难;
  (二)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或出具虚假证明;
  (三)工作时间吸烟、闲聊、吃零食、嬉笑打闹、高声喧哗、玩手机、长时间拨打接听私人电话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等;
  (四)接受服务对象请客送礼或向服务对象暗示提醒请客送礼;
  (五)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违规收取费用;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户籍窗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必须由正式民警依法办理,辅警可在民警的指导、监督下从事户籍管理的辅助性工作,严禁辅警直接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户籍辅警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制度。派出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户籍民警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户籍协管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户籍民警要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户籍材料需要留存复印件的,户籍窗口要为办事群众提供免费打印复印服务。
                   第五章 户籍窗口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户籍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1、分类。按照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分户立户、注销等项目分类管理,各种证件、证明材料以及审批材料要按照业务办理的时间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数量与常口系统内办理的业务要一致,做到月装订、年归档;对于业务量较小的材料,可按季度进行装订成卷。
  2、目录及页码。材料目录应标明页码范围,存档材料要对页码进行逐页标注。
  3、装订。卷宗应左齐、下齐,左侧打孔线装。卷宗的装订顺序为卷皮封面、材料目录、存档材料。
  4、保管。装订、归档后的档案要及时存入派出所档案室档案柜内。对已归档的户籍档案,要确保系统办理业务数量、顺序与归档资料一一对应。
  第二十六条 妥善保管。户籍档案要存放于专用档案柜、档案室,当年档案应存放于户籍窗口专用档案柜,历年档案要集中存放于派出所档案室并分类管理。档案柜及档案室应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高温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户籍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规范查阅。户籍档案不得外借,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查阅档案必须登记。
                   第六章 户籍窗口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户籍民警工作考评制度。以户籍管理规范化和“服务受理零推托,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事项零积压,服务质量零差距,服务态度零投诉”为标准,实行年度考评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将考评结果作为奖励的依据,对执法服务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执法服务差的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群众满意度访评系统、设置征求意见箱(簿)、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等制度,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警容风纪等进行监督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抽查、定期检查、电话回访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对派出所接待民警接待群众服务工作予以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户政部门绩效考核。在检查中发现派出所和窗口户籍民警违反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情节轻微的,要当场指出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因工作疏漏,不履行职责的;故意违反有关工作规定,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办理“重、错、假”户口的;违反规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影响的,对相关民警、(辅警)和各级审核、审批人员等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局将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本规范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并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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