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对陆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6-16 16:45
责任编辑:宿州市公安局
违法行为人陆*,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违法经历:2021年3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符离派出所行政拘留六日。
现查明:2021年6月8日6时55分许,陆*驾驶牌号为皖L*****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101省道270公里加500米处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接警后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核实陆*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将陆*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陆*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68.72mg/100ml。陆*本次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陆*的询问笔录、饮酒前科查询、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陆*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公安厅或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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