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知》修改意见的通告

文章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7-12 17:22 责任编辑:公安局

广大市民: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邮箱:18098722800@163.com

  征求意见电话:0557-3662097

  特此通告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附件:

  1、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及品种。

  附件1: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犬类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规养犬、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受理和查处违规养犬的举报、投诉、组织捕杀狂犬等。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街道等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犬只排泄物不及时清理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由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授权的免疫网点对犬只进行预防接种、免疫登记,发放犬只免疫证,监测犬类狂犬病疫情;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四)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以及狂犬病疫情的预防监控管理等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六)教体局、文广新局负责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宣传报道。

  二、区域划分

  犬类管理区域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市区新汴河以南、南外环以北、沱河以西、市区京台高速以东列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界定重点管理区),重点区域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重点管理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车站、机场、广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重点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每户限养一只。

  一般管理区内的居民确需养犬的,必须由乡镇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注射。

  三、相关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2、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

  4、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

  5、候车厅、公交场站等公共场所;

  6、宗教活动场所;

  7、风景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场所。

  (二)禁止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养犬。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五)携犬外出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必须为犬只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七)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

  (八)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

  四、处罚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犬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积极宣传发动。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犬类管理有关规定,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点宣传文明养犬、科学养犬、依法养犬等,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养犬规定,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组织基层组织及社会力量,采取建立宣传站、摆放展板、发放告知卡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三)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犬类管理、宣传发动、查处违反规定等各项工作。

  (四)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公安、城管、卫计、工商、农林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日常管理,努力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文明养犬、按规定养犬的良好氛围,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本通知自正式印发后起实施。

  附件2:

  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及品种

  1、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

  2、烈性犬主要品种:藏獒、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加纳利犬、马犬、巴西非勒犬、中亚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雪达犬、蒙古犬、大白熊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及以上血统的杂交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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