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组
2.3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灾情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市级救助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2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 人力资源保障
7.5 社会动员保障
7.6 科技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评估
8.2 奖励与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和谐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1.4.3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1.4.4 坚持平急结合,加强预案衔接,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防委)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市安防委可以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灾害救助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突发自然灾害、重大灾害预警等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决定进入应急状态,根据自然灾害类型转入各专项指挥部体系,统筹开展灾害防范、应急救援、灾害救助等工作。
2.2 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适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视情成立生活救助、查灾核灾、救治防疫、生产自救、救灾捐赠、恢复重建、监督检查、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原则,转入专项指挥部体系时,强化预案衔接,本预案工作组与相应专项预案工作组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市级专项指挥部指挥下统筹开展工作。应急期结束后,本预案工作组在市防减救灾委及其办公室领导下继续开展群众安置、生产自救、灾情统计、恢复重建等救助工作。
2.2.1 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收集灾区救灾物资和资金需求信息,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资金,调运救灾物资;制定落实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化通行。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
2.2.2 查灾核灾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国防动员办、市数据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地震局、市房管中心、市气象局、宿州供电公司等。
2.2.3 救治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抢救伤员,落实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等。
2.2.4 生产自救组
主要职责: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农业生产自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州监管分局等;(工业生产自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宿州供电公司等。
2.2.5 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保障救灾捐赠物资运输和赈灾包裹寄递服务;统一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
成员单位: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淮北车务段等。
2.2.6 恢复重建组
主要职责:指导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房屋及基础设施;指导灾区按照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城管局、市房管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州监管分局、宿州供电公司等。
2.2.7 监督检查组
主要职责: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检查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督查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2.2.8 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灾情发布、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运行。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广播电视台、拂晓报社。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管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指导、支持灾区的灾害救助工作。
2.3 专家组
市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组,为全市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应急、林业、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国防动员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3.1 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2 通过电视广播、手机信息、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3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4 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3.5 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3.6 根据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必须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教体、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气象、地震、林业、电力、通信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4.1 信息报告
4.1.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规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遭受重特大损失、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首报要快、续报要全、核报要准。紧急特殊情况下(如断网、断路、断电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洪涝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影响的灾害事件,相关涉灾部门要按照要求,定时报送相关灾情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确保统计口径一致。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相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要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7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4.2 灾情核定
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报工作,并逐级上报。
4.2.1 专家小组评估。应急、住建、城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2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3 建立救助台账。县级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报告、核定时,要同步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灾区县级以上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一个灾害点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况,市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市防减救灾委专职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及时掌握灾区救灾款物需求,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
(5)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市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
(8)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况,市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四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及时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市领导带队赴灾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督促指导县乡人民政府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动员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
(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
(5)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指导灾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况,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和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市政府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1)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灾情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3)市领导带队分赴各灾区指挥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整合成立相关工作组,由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带队,赴灾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4)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5)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救灾支援。
(6)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7)市政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部署,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省防减救灾委报告。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二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1)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抽调市直相关单位人员,加强后方联合办公,增加前方工作组力量。
(2)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应急通信保障、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和调查评估、科技成果支持等工作。
(4)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在省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指导下,市防减救灾委组织灾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时,如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及时组织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市应急局组织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会同市财政局向上级申请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相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各地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巨灾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恢复重建。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2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待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市应急局、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局要根据灾区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住建等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3 市应急局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会商市财政局及时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落实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制定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要加强调度,确保如期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快速理赔,指导金融机构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收到灾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灾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于9月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工作,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评估。
6.3.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资金支持的,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
6.3.3 根据灾区政府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冬春救助时,要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给救助对象。
6.3.5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6.3.6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同级民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以工代赈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合理安排市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
7.1.2 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
7.1.3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1.4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1.5 市应急局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地区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推进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多元储备能力建设,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1.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水平和应急调运、前沿投送能力,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资金补偿。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部门开辟救灾“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2 通信和信息保障
7.2.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并及时抢修恢复受损公用通信网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
7.2.2 依托国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市县乡村四级贯通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
7.2.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3 装备和设施保障
7.3.1 市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安全防护等设备。
7.3.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人防疏散场所、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加强日常管理维护。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
7.3.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规范提供食宿、医疗、安全、物资等保障,确保集中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
7.4 人力资源保障
7.4.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综合+专业+社会”基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推动力量下沉、保障下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4.2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4.3 加强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和模拟演练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的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为灾害信息员配置必要的查灾装备。
7.5 社会动员保障
7.5.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7.5.2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5.3 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7.6 科技保障
7.6.1 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6.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城管、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7.6.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6.4 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6.5 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风险隐患“一张图”,落实直达网格责任人的预警“叫应”机制,综合运用应急广播、短信微信、智能外呼等多种手段,及时传达到户到人。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7.2 推行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乡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村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救灾应急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培训。
7.7.3 各级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或在专项应急演练中设置灾害救助相关科目,检验并提高应急救灾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7.4 多灾易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灾害风险特点,科学制定人员紧急疏散转移、集中安置等工作方案,常态化开展演练推演,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评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 奖励与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9.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1.4 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9.1.5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安置类型包含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住等出现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9.1.6 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1年1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宿政办秘〔202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