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509-00029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9-23 发布日期: 2025-09-23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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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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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9-23 16:01 编辑:信息公开

2025911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宿政秘办2025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使市场主体更好了解修订内容,我市围绕修订背景、主要依据、修订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新旧文件差异,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459日,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宿州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划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责,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等职责。”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水平,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结合国家、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最新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对20191220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460号)等。

三、修订过程

(一)初稿起草。202410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117日召集县区相关部门开展修订意见座谈会;1113日至1218日,内部业务科室多次会议研讨,最终形成初稿。

(二)征求意见。202412201231征求30相关单位意见;20241223日至2025122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针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市公管局进行研讨,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开展审查。202528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312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请示上级。2025314日,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管理办法》(送审稿),并针对省发展改革委意见进行修改。

(五)提请评估。202574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评估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78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意见。

(六)审议印发。202593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911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执行,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切实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建统一规范、开放透明、高效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五、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管理与服务机构、交易目录、交易程序、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职能。明确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避免监管漏洞。

(二)新增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依照《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执行

(三)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与处罚权限。明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执法,在省政府批准的集中处罚权限范围内行使处罚权。

(四)健全履约监管机制。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现场”与“交易现场”两场联动交易监管机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交易项目履约情况、项目单位履行责任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组织联合执法检查,依法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良性发展筑牢保障。

(五)强化对规避招标及关联违法情形的监管。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后履约监督检查中,若发现存在规避招标、要求中标人承担招标文件约定以外的义务等违法情形,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行政主管部门。

(六)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将第六章“法律责任”修改为“责任追究”,明确了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或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市场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

六、2019年《管理办法》与2025年《管理办法》主要差异对比表

详见附件

七、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部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管理科

联系电话:05573030836

附件

 

2019年《管理办法》与2025年《管理办法》

主要差异对比表

 

序号

2019年《管理办法》

2025《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创建统一规范、开放透明、高效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依照《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省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市、县(区)分级监管。

管理服务机构

管理服务机构

1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该条款删除

2

第六条 市、县(区)政务服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管理,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市政务服务局依法牵头制订和更新进场交易目录;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指导县(区)政务服务局的工作和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

3

第七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自然资源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依法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四)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做好交易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及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

(五)会同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对竞得人(中标人、受让人)及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交易代理机构进行诚信评价;

(六)监督项目单位合同履约,负责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

(七)完成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并监督管理;

……

市发展改革、国资、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医保、数据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属地管理,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规定,……

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医保、数据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人民政府设立分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专业服务平台和市场服务主体,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交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各县分中心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务服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分中心依据以上职责为县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智化转型。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各县分中心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公共资源交易各县分中心实行属地管理,职能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统一,由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分中心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效率。

三、交易目录

1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政务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每年修订一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适时修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2

第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限额以下未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单位应当规范操作。

3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或者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删除

四、交易程序

1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评标(评审)专家、统一的信用管理。

该条款合并

2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应当如实登记项目信息,按照交易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公开发布交易相关信息。

3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而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4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提出的竞争主体资格条件,应当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符合项目的合理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

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的竞争主体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应当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设定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条件以限制、排斥经营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5

第十七条 变更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须经项目原审批部门核准。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的变更,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易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交易前依法办理交易方式确定、交易代理机构选择和招标文件编制等事项。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依法核准交易方式,并通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

6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评审机构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及省以上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应实行资格后审。

该条款删除

8

第二十条 因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应当中止公共资源交易。

交易期间的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中止公共资源交易。

第十七条 因系统故障、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或者交易期间发现交易的公共资源权属有争议、权属不明的,应当中止公共资源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应当终止交易: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

10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竞买担保)和履约担保。

该条款删除

11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应当依法及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法应当公开的合同信息,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公开。

12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需审计机关审计的,同时向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存档或向有关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

1

无对应条款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执法,在省政府批准的集中处罚权限范围内行使处罚权。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

无对应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履行合同备案、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合同公开、履约信息公开等职责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和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4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

5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6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和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四)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要求;

(五)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不主动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竞争主体,或者收受项目单位、竞争主体的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8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或质疑。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或质疑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时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或质疑。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9

第三十一条 建立投诉处理联动机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10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竞争主体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归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负面行为,并依法公开。

11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履约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现场交易现场两场联动交易监管机制,对交易双方在项目履约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系统(实名制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共享履约情况。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交易项目履约情况、项目单位履行责任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组织联合执法检查,依法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定期反馈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

12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局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化、电子化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该条款删除

13

无对应条款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招标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增加工程量、变更工程内容等形式纳入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中实施的,依法进行查处。

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后履约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招标人、中标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

(一)招标人以强行捆绑等不正当方式,要求中标人承担招标文件约定以外的义务;

(二)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虚增工程量或另行订立合同等形式,实施与招标内容无关的工程;

(三)招标人以不合法或其他形式规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

1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该条款删除

2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市场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等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应追究责任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第三十七条 政务服务局、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违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施行前,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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