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506-00016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6-19 发布日期: 2025-06-19 17:31
文  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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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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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6-19 17:31 编辑:信息公开

2025611日,市政府印发《宿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宿政发〔2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效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市政府负责制定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202451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对地方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提出具体要求。因此,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正)《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等规定,结合宿州市实际,决定出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落实上位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对土地征收范围、程序及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要求等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为承接和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需制定本《办法》。《办法》作为市级规范性文件,是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在市级层面的政策配套二是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征收工作中的核心任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稳定与和谐。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最大限度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制定符合法律精神、反映群众意愿的《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借鉴相关地市经验做法,我市组织开展制定工作,于20249月初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下旬,书面征求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管园区管委会意见。10月下旬,分县召开听证会,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52月下旬,开展专家论证会33日,向市委政法委备案社会风险评估报告4月初,再次书面征求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管园区管委会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43日和7日,分别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提出的意见均予以采纳。522日,《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11日,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完成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从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到市级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完善。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补偿安置、法律责任和附则421条及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8条,分别阐述了制定依据、行为定义、适用范围、制定原则、部门职责等,并明确县(区)人民政府是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主体,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补偿安置工作。第二章补偿安置共10条,分别阐述了调查认定、安置方式、补偿范围以及相关保障规定等,并对工作如何开展及具体事项进行规定。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式上,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提供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多种方式,其中,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评估原住宅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第三章法律责任共1条,明确了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的5种情形,并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共2条,明确安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针对省级以上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时,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六、权益保障措施

一是补偿方面规定,根据村民意愿,可选择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等3种方式给予补偿。二是在安置方面规定,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征地农户腾退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安置房屋分配到农户。三是在保障方面规定,征收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的,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的,都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同时,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做到舆论先行,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二是组织实施与落实,指导各县(区)政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八、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部门: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

联系电话:0557393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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