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5年2月1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将新《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23年6月5日,印发了《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作出详细规定,有效期为一年。随着评定分离改革工作的推进,按照2023年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意见等上级最新政策精神,原《办法》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关于开展“评定分离”有关问题整改的通知》(建市函〔2023〕751号)等政策规定,宿州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启动对原《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意义
新《办法》改变了以往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惯性做法,通过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构建评审专家负责技术评审、招标人自主行使定标权的决策机制,强化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的重大变革,也是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三、修订过程
2024年5月,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以及借鉴合肥等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新《办法》初稿。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5日至10月6日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专家论证,同时书面征求各县区、园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方式充分收集各方意见,再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新《办法》(送审稿)。2024年12月17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5年2月17日,新《办法》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试行。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改革动力。
五、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新《办法》共二十条,涵盖制定目的和依据、评定分离定义和适用范围、评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方法、定标会议程序、违约行为处理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新《办法》重点修订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新《办法》规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删除了原《办法》对适用评定分离的项目设定的规模标准,以及需要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报市政府同意的程序,扩大了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
二是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一是明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二是删除原《办法》对定标成员库的规定,调整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并开展定标工作”;三是要求招标人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评定分离项目全过程负责。
三是明确量化评标标准和中标候选人数量。新《办法》规定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一般采用定量定性评审法,以定价方式招标的设计、监理等服务类评定分离项目,可采用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名(含),并对评标报告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优化定标程序。新《办法》规定,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由定标委员会主任介绍与会人员情况、定标规则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删除原《办法》中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的条款。
四是明确监管部门,取消组建监督小组。新《办法》对评定分离招标的监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行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的职责分工。
六、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部门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审计机关依法对相关事项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管,稳步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工作走深走实。
七、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0557—30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