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1日
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评标程序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环节进行。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定标规则,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标办法、定标规则及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等事项。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一般采用定量定性评审。以定价方式招标的设计、监理等服务类评定分离项目,可采用定性评审。
(一)定量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技术、商务得分高低分别进行评价,最终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规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名。
定性评审,是指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市场信用、报价、团队人员配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名。
(二)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中标候选人的优势、存在的缺陷、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及投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方法分为票决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一)票决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可以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票决淘汰入围。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二)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三)除上述方法外,招标人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他定标方法,并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评定分离项目一般采用票决定标法选定中标人。如需采用集体议事法选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并开展定标工作。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确定。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应专业素质、能力水平。
(三)招标人代表应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会议。
(四)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五)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九条 招标人自项目评审结束后即可成立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名单应在定标会议前半日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招标人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条 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向有关单位进行函询,并出具考察报告、质询材料、函询汇总报告等作为定标的辅助参考。
第十二条 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标委员会主任介绍与会人员情况;
(二)定标委员会主任介绍定标规则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
(三)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及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四)招标人结合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五)定标委员会成员提问,相关人员解答;
(六)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
(七)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比较后,进行票决确定中标人;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定标委员会主任定标;采用其他定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八)形成定标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公告中标结果,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应按照规定及时退还。
第十四条 定标会议前,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审;中标候选人出现放弃候选人资格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可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在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中继续组织定标或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被查实存在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评定分离项目全过程负责,制定定标规则,做好定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标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标后履约监督检查。
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相关事项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评定分离示范文本,对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成,示范文本的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国家、省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