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412-00066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20:4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解读《关于调整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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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解读《关于调整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31 20:45 编辑:信息公开

近期,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公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民政局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是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在保持社会救助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提高低保、特困人员保障水平。二是提高社会救助效益。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6月初,市民政局启动方案起草工作,在对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实践经验,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88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4家市直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意见。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通知(送审稿)》,1017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127日,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10日,《通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共包含四个方面内容,最低生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的调整。下面,通过一组表格更加直观地展示调整情况。

(一)最低生活标准。

类型

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9084//年(757//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8664//年(722//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类型

基本生活标准

财政补贴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

11268//

9384//年(782//月)

城市特困供养

12684//

10800//年(900//月)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类型

全护理

半护理

全自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965/

579/

78/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676/

386/

58/

(四)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类型

生活救济标准

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

6384//年(532//月)

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职责分工。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民政部门统筹使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是注重兜底保障。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信息共享,认真摸排保障标准线以下的城乡困难救助对象,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精准救助,应保尽保。三是明确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标准从202471日起执行。督促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将最新标准落实落细落到位。

、政策咨询方式

咨询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0557-325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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