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412-0005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10 发布日期: 2024-12-31 10:35
文  号: 宿政办秘〔2024〕36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105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31 10:35 编辑:信息公开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43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保持不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084元(每人每月757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664元(每人每月722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4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1268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384元(每人每月782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68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人每月900元)。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失智补贴标准保持不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965/月,半护理标准为579/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78/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676/月,半护理标准为386/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月。

四、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2024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年6384元(每人每月532元)。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自202471日起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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