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312-00007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2-04 发布日期: 2023-12-0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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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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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04 15:00 编辑:信息公开

《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3926日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11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31日起施行。为提高公众对《条例》的知晓率,推动《条例》有效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宿州作为农业大市和全国粮食主产区,截至20238月,全市耕地面积90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775万亩,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692万亩。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领域,国家和我省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宿州市率先探索开展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十分必要也非常重要。

(二)制定依据。制定《条例》坚持于法有据。在立法原则、制度设计和法律责任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管理制度机制方面,主要参照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等国家规划和标准,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我省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过程

20225月,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将高标准农田立法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和2023年立法计划。202211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共同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并组建了起草工作专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充分吸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起草了《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次向市直相关部门和5个县区政府征求意见,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23227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3522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草案)》。72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9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1117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

三、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依据国家和省规定建设,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四、主要内容

《条例》不设章节,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

1-5条,明确了《条例》制定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概念内涵,以及组织领导、协调机制、主管部门与配合部门职责、资金来源等内容。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相关部门配合,按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条,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的原则,适度规模经营的五种具体情形,为开展高标准农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参考依据。

7-9条,规定了主管部门编制高标准农田的规划依据和突出重点,土地整理、水利设施、配电、道路等那日建设项目区,进一步明确了征求意见、配合单位的范围。同时,规定科学合理规划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征求意见范围,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强调建设要素涉及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

10-12条,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组织方式、注意事项,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以及项目验收、交接方式。

13-15条,规定了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确定有关要求和三种情形,以及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

16-21条,规定要对高标准农田进行严格保护、禁止行为情形,以及对违反《条例》造成的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相关情形。最后一条,明确了本《条例》施行的时间为202431日。

五、创新举措

本《条例》作为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全国第一部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主要特色有:

一是积极稳妥。坚持在依法有据的前提下创新创制,制度设计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有关部委、省厅政策文件精神,并积极借鉴国家表彰、推广的外地创新做法。二是因地制宜。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在建设补助资金和管护资金来源、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丰富建后管护方式等方面,提出若干措施供基层选择,不搞一刀切三是务实高效。考虑到有关国家规划和部门规章、文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已作了具体规定,故不再进行重复,而是聚焦我市实际问题确定法规内容。

六、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根据《条例》规定,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条例》的相关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强化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民政、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相关工作。

三是加强责任追究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七、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科室:宿州市农业农村局综合科(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0557-39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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