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309-00014 信息分类: 视频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9-08 发布日期: 2023-09-08 12:0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视频直播解读】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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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直播解读】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9-08 12:06 编辑:信息公开


2023年9月7日19:00,由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宿州市民政局承办、宿州市互联网宣传管理服务中心支持的“宿政速说·局长给你讲政策”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领域政策直播解读活动开播。宿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建,社会救助科负责人王蚌以主播身份走进“宿州发布”抖音直播间在线解读政策,解答网友提问。下面小编将直播中的问答全文刊出,有需要的小伙伴们请收藏哦!

主持人:大家好,我是小宿。近期,安徽省民政厅印发了《2023年度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和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其中包含了13项有针对性的便民惠民的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和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困难生活救济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结合近期大家关心的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热点话题以及相关的疑惑,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了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胡建来给大家逐一进行解答。胡局长您好,先来跟网友们打声招呼吧。

胡建: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老年助餐是养老服务里面首要、高频的服务需求,关系到千家万户,覆盖面非常广泛。胡局长,先请您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老年助餐服务的背景吧?

胡建:老年助餐服务是指以街道老年食堂和社区(村)配餐点为主要依托,为在本辖区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务的活动,是老年人关心的“关键小事”,也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暖民心实事。当前,我市60岁及以上人口为966564人,占常住人口18.1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789401人,占14.83%,已经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随着我市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老年助餐点越来越受到老年市民的欢迎。一方面,老人在“家门口”享受助餐服务,解决了老人“就餐难”问题,从而保证老人的饮食健康。另一方面,“助餐点”在为老人带来享受美食的同时,也成了老人们分享快乐的聚集地,这短暂的交流时间消除了老人们的孤独感,也增加了邻里间的感情,营造了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浓厚氛围。

主持人:那么咱们老年助餐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胡建:为破解失能、独居、高龄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并兼顾其他老年人助餐需求,通过新建改建一批老年助餐机构(是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堂食、配送餐等服务的机构总称),引入社会餐饮企业等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2023年,在稳定满足不少于15万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前提下,考虑老龄化进程和助餐需求增加,新增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55个,新增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18个,进一步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更加便利。2025年底,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

主持人:平时会听到有的企业说不了解老年食堂(助餐点)的设置条件,请胡局长具体谈谈老年食堂(助餐点)的设置条件?

胡建:好的。1.设置条件

(1)设置在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便于识别的显著位置,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空间。确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一层的,应尽量设置在低层并设有电梯或坡道助行。

(2)总体布局实用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3)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

(4)应有配套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及空调等设施。

2.村(社区)老年食堂

(1)符合餐饮企业经营的相关要求。

(2)使用面积(含厨房)不少于50平方米。

(3)内部布局合理,装饰温馨,并经过适老化改造,方便老人用餐。

3.村(社区)老年助餐点

(1)符合餐饮企业经营的相关要求。

(2)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3)内部布局合理,装饰温馨,并经过适老化改造,方便老人用餐。

4.从事老年助餐服务企业、单位

(1)具有餐饮企业经营的相关资质。

(2)设置老年人就餐服务专用窗口、就餐专区或老年人就餐服务优先窗口、优先就餐区域,并在醒目位置进行标识。

(3)在醒目位置公布老年人套餐和优惠价格。

5.统一场所标识

悬挂全市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标识。

主持人:老年助餐是一项惠及老人的暖民心工程,企业本着奉献的精神经营,那政府在政策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胡建:支持政策主要有一次性建设补助政策、运营支持政策、就餐补助政策。

主持人:请胡局长具体谈谈各项补助政策及如何申请?

胡建:一次性建设补贴:在使用好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对新建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分别给予不低于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情况下,市财政对新建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不足部分由县区分担。对餐饮企业设立老年餐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等,各地可通过协议方式,根据其建设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建成运营并经认定后,即可申请建设补贴,经县区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第三方评估合格后,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已经享受过政府此类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第三方评估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运营补贴: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各县区民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次给予运营补贴。对年就餐10000人次及以上、5000-9999人次、2000-4999人次的,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运营补贴。发放程序为:各县区民政局于次年1月份根据助餐服务机构上年度老年人就餐人次确定补贴标准,于3月底前按标准完成发放。对实际运营满6个月(含)但未满1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和人次折算发放;对实际运营未满6个月(不含)的,下一年度进行折算和补发。各县区老年助餐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自有、国有、集体房产用于养老助餐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应无偿提供,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租金让利于就餐的老年人。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用于开展公益性老年助餐服务,给予租金优惠。

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社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落实居民价格政策,同时对享受此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民政部门核实并确定清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严格监管。对社会餐饮企业、单位设立老年餐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等,按照老人实际就餐比例落实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

就餐补助: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等,在政府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老年人(不含养老机构全托老人)可给予助餐补贴。就餐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扣减额度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支持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让老年人享受到看得见的实惠。助餐补贴不能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同时享受。

主持人:刚才您介绍了老年助餐的相关政策,下面请您介绍一下2023年其他养老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

胡建:2023年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完成不少于7989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每县区不少于20张;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完成率达到100%;新增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118个(埇桥区38个,各县分别20个);新增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194个;建成4家智慧养老机构(每个县分别1个);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2942人次。

主持人:刚才您谈到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那请您具体谈谈老年人补贴发放范围、方式、标准及程序?

胡建: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具体标准。对于去世高龄老人,从去世起下个月停发。

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高龄补贴原则上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主持人:那么对于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又是如何补贴的?

胡建:一是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家庭。全市共改造7989户,其中埇桥区2272户、砀山县1336户、萧县1799户、灵璧县1474户、泗县1108户。

补助方式及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街道(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级民政部门实地验收。

二是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

建设标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标准按照《宿州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执行。全市共100张,每个县区20张。

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每张床位给予不超过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家庭床位的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所需资金及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试点任务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宿州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

主持人:目前社会上提的较多的是农村养老,下面请胡局长具体谈谈农村养老服务有哪些具体举措?

胡建:对于农村养老服务,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推进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和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建设。

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管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是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

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主持人:我们了解了养老服务的一些重点工作,但如何使养老机构提质增效,提升服务质量,有些群众还不是太清楚,还请胡局长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胡建:主要是通过补贴调动机构的积极性,从而提升服务质量。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但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对于获得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机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上浮,具体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社会养老机构新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主持人:除了养老服务之外,社会救助工作也是民政部门的重点工作。社会救助政策是保民生、兜底性政策,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请胡局长给大家介绍一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吧。

胡建: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宿办发〔2021〕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宿州市实际,制定《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细则》。这也是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核心依据。

主持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胡建: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

2.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待遇。

3.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主持人:刚才您讲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那么共同生活成员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胡建:好的。共同生活成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经县(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人员。

以下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3.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主持人:大家现在普遍关心调标问题,现在请胡局长给介绍一下最新的救助标准。

胡建:具体标准为: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084元(每人每月757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664元(每人每月722元)。2.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023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126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748元(每人每月729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12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人每月900元)。3.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965元/月,半护理标准为579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78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676元/月,半护理标准为386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元/月。4.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2023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年6300元(每人每月525元)。

主持人:经常听到有人提到,同样是低保户,拿到手的低保金为什么不一样呢?

胡建:低保发放每月按照核定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如果是重病、重残人员在补差基础上上浮30%,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补差基础上上浮20%。

举个例子:比如张三每月收入2000元,家里妻子重度残疾没有收入,2个未成年孩子正在上学,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当地的低保标准722元,则每人可获得低保金222元。张三一家4口被认定低保对象后,全家每月获得222×4=888元差额补助。同时,为重残妻子分类施保增发66.6元,为2名未成年孩子分类施保增发88.8元,所以张三全家每月一共可领取的低保金就是888+66.6+88.8=1043.4元。这些钱政府会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发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上。所以每一户的低保金的发放都有所不同。

主持人:申请低保一般需要经过什么流程,去哪里申请呢?

胡建:好的,主持人。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申请的时候要如实申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财产状况,包括其他家庭成员赡养抚养关系和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还需要授权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报的收入财产状况,包括存款、车辆、住房等情况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查询核实,如果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不但会被追回非法获得的低保金,还可能会被处以骗取金额的1-3倍罚款,甚至承担失信和法律责任。

经核对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就可以被确认为低保对象。这个过程一般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持人:听说现在有“单人保”政策,什么条件的家庭符合“单人保”呢?

胡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主持人:请胡局长介绍下家庭收入具体是指哪些?

胡建: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必要的就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主持人:哪些收入是不计入家庭收入范畴的呢?

胡建: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义务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7.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8.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9.丧葬费;

10.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11.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12.民政发放的残疾人“两项”补贴;

13.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4.其他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主持人:那么对于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赡(抚、扶)养费如何计算呢?

胡建: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抚、扶)养费的每个对象,计算赡(抚、扶)养费。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

另外强调: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4.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主持人:有哪些情形可以直接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呢?

胡建:(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连续6个月营业纯利润超过月低保标准2倍的,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三)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四)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1年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七)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八)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九)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 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一)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二)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三)其他经县(区)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主持人:好的,谢谢胡局长耐心细致地政策解读。这会儿直播间问题比较多,大家不用急,您问的也是其他网友想问的,我们回答了一个人提问,其实就是解答了很多人的疑问。现在,有请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人王蚌科长,对网友提问进行解答。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王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主持人:怎样才能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王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五保户就医有哪些优惠政策?

王蚌: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保参保给予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经大病救助以后的自付费用如果个人承担仍然有困难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兜底保障。

主持人:家里有两个癌症怎么申请救助?

王蚌:以户为单位,需要准备家庭成员的相关身份证信息、病例诊断材料、上年度自费医疗费用总清单等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如果个人不方便的可以委托授权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主持人:法定义务人符合哪些条件被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王蚌: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高龄补贴到哪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王蚌:可以到村(居)委员会申请,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照片,赡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主持人:所有残疾人都可以享受低保吗?

王蚌:只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才可以享受低保。

主持人:低保户收入多长时间核对一次?

王蚌:AB类对象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

主持人:申请特困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王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主持人: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失智是怎么评定的?

王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如果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评估时,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如能熟练使用辅助器具自主完成某一项评估指标的,视为具备该项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民政所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终止救助供养?

王蚌: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别提醒: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胡局长和王科长对相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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