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即时动态调整有关权责事项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即时动态调整有关权责事项的通知
宿政秘〔20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持续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变化以及上级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直9家单位的29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4项、增加3项、规范22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权责事项调整情况,于2022年1月31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加强宣传解读,方便公众知晓与监督,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落实到位。涉及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部门,请商同级数据资源局或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程序办理。涉及县区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的,请各县区按规定办理。
附件: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附件
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所属单位 |
权力 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以及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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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调整意见:取消。 调整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已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该行政许可事项所对应的行政处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事项同步取消。 |
2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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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调整意见:取消。 调整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已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该行政许可事项所对应的行政处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事项同步取消。 |
3 |
市卫生 健康委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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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调整意见:取消。 调整理由: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该项设定依据。 |
4 |
市市场 监管局 |
其他权力 |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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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调整意见:取消。 调整理由:参照省厅权责清单,不再列入。该事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向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提供的一项服务协议性质办事项,属于中介服务事项。之前列入清单是因为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强制办理该事项,目前该事项已放开。 |
5 |
市自然 资源局 |
其他权力 |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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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调整意见:新增“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审核”。 调整理由: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皖自然资〔2021〕116号)文件,承接该事项。 |
6 |
市自然 资源局 |
其他权力 |
分批次土地征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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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调整意见:新增“分批次土地征收审核”。 调整理由: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皖自然资〔2021〕116号)文件,承接该事项。 |
7 |
市自然 资源局 |
其他权力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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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调整意见: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审核”。 调整理由: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皖自然资〔2021〕116号)文件,承接该事项。 |
8 |
市自然 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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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相应调整条文序号,将第2条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
9 |
市自然 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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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相应调整条文序号。将第2条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10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规范 |
调整意见:1.子项名称规范为“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权限划分明确为市级: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专业作业。 2.完善设定依据 。 调整理由:1.《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199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第243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1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 |
规范 |
调整意见:1.子项名称规范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权限划分明确为市级:部分专业乙级。 2.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1.《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202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第246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2 |
市卫生 健康委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1.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2.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