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201-0007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1-29 08:17
文  号: 宿政秘〔2022〕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即时动态调整有关权责事项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委编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35706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即时动态调整有关权责事项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1-29 08:17 编辑:信息公开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即时动态调整有关权责事项的通知

宿政秘〔202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持续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变化以及上级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直9家单位的29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4项、增加3项、规范22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权责事项调整情况,于2022131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加强宣传解读,方便公众知晓与监督,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落实到位。涉及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部门,请商同级数据资源局或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程序办理。涉及县区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的,请各县区按规定办理。

 

附件: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2124


               

 

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所属单位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调整

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以及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取消

调整意见:取消。

调整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已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该行政许可事项所对应的行政处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事项同步取消。

2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取消

调整意见:取消。

调整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已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该行政许可事项所对应的行政处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事项同步取消。

3

卫生

健康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取消

调整意见:取消。

调整理由:20218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该项设定依据。

4

市市场

监管局

其他权力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取消

调整意见:取消。

调整理由:参照省厅权责清单,不再列入。该事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向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提供的一项服务协议性质办事项,属于中介服务事项。之前列入清单是因为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强制办理该事项,目前该事项已放开。

5

市自然

资源局

其他权力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审核

 

新增

调整意见:新增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审核

调整理由: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皖自然资〔2021116号)文件,承接该事项。

6

市自然

资源局

其他权力

分批次土地征收审核

 

新增

调整意见:新增分批次土地征收审核

调整理由: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皖自然资〔2021116号)文件,承接该事项。

7

市自然

资源局

其他权力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审核

 

新增

调整意见: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审核

调整理由: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皖自然资〔2021116号)文件,承接该事项。

8

市自然

资源局

行政许可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规范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相应调整条文序号,将第2条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9

市自然

资源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规范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相应调整条文序号。将第2条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10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规范

调整意见:1.子项名称规范为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权限划分明确为市级: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专业作业。

2.完善设定依据 。

调整理由:1.《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199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第243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1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

规范

调整意见:1.子项名称规范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权限划分明确为市级:部分专业乙级。

2.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1.《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20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第24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2

卫生

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1.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2.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1.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2.删除一子项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调整理由:1.20218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该项设定依据由第36条调整为第40条,并取消子项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2.《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7)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8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根据200412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8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5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13

市委统战部

其他权力

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或注销备案

 

规范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202151日实施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宗局第15号令)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宗局第3号令)已废止。

14

市文化

旅游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1.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2.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3.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4.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修改事项名称,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7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10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原设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修改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7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10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十六条,并调整对应事项名称。

15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规范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依据第1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市应急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规范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安全生产法》于2021610日第三次修正,91日正式实施,原实施依据第1条《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修改为:《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7

市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装备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安全生产法》于2021610日第三次修正,91日正式实施,原实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修改为:《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

18

市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安全生产法》于2021610日第三次修正,91日正式实施,原实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八条。

19

市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安全生产法》于2021610日第三次修正,91日正式实施,原实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修改为:《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20

市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安全生产法》于2021610日第三次修正,91日正式实施,原实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21

市财政局

其他权力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

1.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2.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

3.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

规范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号):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权力事项由省财政厅下放各市财政局实施。增加该条依据。

22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对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2.对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处罚

3.对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处罚

4.对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处罚

5.对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6.对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号):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权力事项由省财政厅下放各市财政局实施,增加该条依据。

23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1.对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2.对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处罚

3.对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处罚

4.对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处罚

5.对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号):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权力事项由省财政厅下放各市财政局实施,增加该条依据。

23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6.对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7.对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处罚

8.对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处罚

9.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10.对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号):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权力事项由省财政厅下放各市财政局实施,增加该条依据。

24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号):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权力事项由省财政厅下放各市财政局实施,增加该条依据。

25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号):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权力事项由省财政厅下放各市财政局实施,增加该条依据。

26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号):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权力事项由省财政厅下放各市财政局实施,增加该条依据。

27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号):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权力事项由省财政厅下放各市财政局实施,增加该条依据。

28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对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处罚

2.对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处罚

3.对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4.对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处罚

5.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号):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权力事项由省财政厅下放各市财政局实施,增加该条依据。

29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的处罚

 

规范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号):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权力事项由省财政厅下放各市财政局实施,增加该条依据。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57-1234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