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109-00075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09-16 08:06
文  号: 宿办发〔2021〕1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9-16 08:06 编辑:市信息公开001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行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监督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办发〔202117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宿州市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8    


 

宿州市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

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116号),创新环境监督模式,推动监督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逐步在全市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以下简称环境监督长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打通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最后一公里,提升监管能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在萧县、泗县、灵璧县试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2022-2023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环境监督长制运行规范,在全市全面推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环境监督长制,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

二、组织形式

(一)建立监督网格体系。农村以行政村、城市以社区为基础,形成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网格体系。

(二)设立三级环境监督长。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三级分别设立环境监督长。乡镇(街道)、县区两级环境监督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管园区由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环境监督长。乡镇(街道)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设立环境监督长,由行政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村(社区)在自然村(小区)设立若干环境监督员,充实基层环保队伍力量。

(三)构建环境监督体系。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本地区生态环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生态环境决策部署,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农业、水利、林业、住建等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业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辖区内环境监督长制运行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市管园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能的办公室、乡镇生态环保工作站推进辖区内环境监督长制运行。依托环境监督员,及时排查、发现、上报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问题。

三、职责任务

(一)行政村(社区)、基础网格环境监督长职责任务。主要职责是发现和上报辖区内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做好登记,上报生态环保工作站。

1.大气污染方面:

1)餐饮单位无油烟净化设施、作业时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没有掩门经营、油烟直排;

2)焚烧垃圾,露天烧烤;

3)禁燃区内燃用散煤;

4)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5)油漆喷绘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6)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

7)道路积尘,石材露天切割;

8)板材露天切割、筛分、粉碎,易产生粉尘物料露天堆存;

9)非煤矿山开采;

10)煤矿、物料等堆场露天堆放;

11)建筑工地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

2.水污染方面:

1)工业废水不达标排放;

2)畜禽、水产养殖污水乱排;

3)向雨水排水口倾倒餐厨垃圾;

4)雨水口晴天有污水;

5)雨污管网破损;

6)沟渠堵塞;

7)水体黑臭;

8)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3.土壤污染方面:

1)工业固体废弃物随意倾倒;

2)医疗废弃物违规处置;

3)建筑垃圾乱倒乱放;

4)污泥处理不达标,违规使用;

5)化学危险品等废弃物非法填埋。

4.噪音、异味、农村面源等其他各类生态环境问题。

(二)环境监督员职责任务。负责检举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时做好登记,上报乡镇(街道);协助和参与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环保知识;收集、了解周围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建议,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反馈。

(三)乡镇(街道)环境监督长职责任务。负责落实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销号,及时做好登记,上报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行政村(社区)环境监督长工作情况。

(四)县区、市管园区环境监督长职责任务。负责落实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销号,组织开展帮扶指导问题整改和现场执法监管工作,及时做好登记。针对疑难问题、突出问题,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乡镇(街道)环境监督长工作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环境专项监督长制建设负总责,县区党委和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专项监督长制建设负主体责任,定期向上级汇报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及问题整改情况,解决好经费保障、人员编制配置、技术装备、业务培训等工作,为环境监督长提供工作保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境监督长会议、督查和考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发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并整改到位。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行专人专班、领导包保,科学分类施策整治,直至验收销号,坚决防止一刀切。鼓励工作创新,推进有条件的县区根据行业、领域设立专项环境监督长,落实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广泛发动群众。坚持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人人出力,深入发动群众参与环境监督工作。建立环境监督信息发布渠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各级环境监督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环境监督长名单、监督电话等内容。制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办法,社会公众可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环境监督长履责情况。

(四)严格考核奖惩。将推行环境专项监督长制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包保内容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对及时发现问题,挽回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县区在推行环境监督长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文本下载: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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