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010-00049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0-23 11:26
文  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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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

来源:宿州市政府政务公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0-23 11:26 编辑:nnff

【地方性法规】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

 

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 

2020914日宿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9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建设节约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浪费行为的制止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应当与树立节俭用餐理念相结合,按照政府主导、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个人自觉、社会协同的原则,全面系统推进。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综合治理体系,统筹协调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并保障所需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培养节约习惯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的行业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的宣传,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有关规定,推广节俭用餐先进典型,曝光、批评餐饮浪费行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干部培训学校、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促进学员、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节俭文明用餐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把节俭用餐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浪费食品行为。

第八条 公务招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主要提供本地家常菜和适应不同饮食习惯的食品,不得违反规定提供高档菜品、酒水、香烟,不得提供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公务活动用餐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不具备实行自助餐条件的,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根据用餐人数适当提供半份菜、小份菜。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食堂应当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并设置节约餐饮、光盘行动等标识标牌。

单位食堂逐步推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

有条件的单位食堂应当推行网上预约用餐,逐步实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

食堂所在单位应当在食堂厨余垃圾收集点安装视频监测设备,并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发现浪费食品的,予以劝导阻止、批评教育。

第十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作用,推广实施餐饮业节约型标准,制定行业公约,引导餐饮经营者有效防止餐饮浪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节约型标准的培训并指导实施。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行餐饮业节约型标准。

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材食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第十二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标准化菜品或者套餐,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并明示相应的份量和价格。

餐饮经营者提供大型聚餐服务的,应当结合消费者需求科学合理设计菜品数量、份量,防止食品浪费。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配置公筷公勺、双筷和有利于节约的中、小规格盛具,推行分餐制,为消费者卫生用餐、文明用餐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餐饮、光盘行动等标识标牌,提醒消费者节俭用餐。

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议消费者合理搭配菜品,提示、劝导消费者以光盘为宜进行点餐。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消费者将剩余食品打包,并免费提供打包服务。

鼓励餐饮经营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优惠、奖励。

第十五条 提供互联网外卖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科学合理设计外卖食品份量,并将其与品种、价格等信息一并在互联网外卖平台予以明示。

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使用安全、环保的食品包装器具、餐具。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饮食、合理膳食,形成理性、文明的消费习惯。

第十八条 消费者应当结合就餐人数、饮食偏好按需点餐,践行光盘行动,确有剩余食品的,自觉打包。

消费者饮酒应当文明、适度,不得酗酒、浪费酒水。

第十九条 倡导红白喜事等聚餐控制规模、节俭办理,自觉抵制盲从攀比。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止餐饮浪费的具体措施并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红白理事会作用,遏制大操大办、大吃大喝等陈规陋习。

第二十条 家庭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材食品,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第二十一条 开展美食类网络直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传播内容健康的饮食文化,不得进行假吃、催吐、猎奇等宣扬铺张浪费的网络直播活动。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采用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美食类网络直播活动的内容管理,不得为浪费食品的网络直播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

市、县(区)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引导树立节约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用餐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餐饮、光盘行动等标识标牌,或者未提示、劝导消费者以光盘为宜进行点餐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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