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银监分局网络舆情管理实施细则
宿州银监分局网络舆情工作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宿州银监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网络舆情工作,推动网络舆情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防范声誉风险,营造有利于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的网络舆论环境,根据《安徽银监局网络舆情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皖银监发〔2014〕1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分局机关各部门、各监管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舆情工作,是指通过互联网组织开展银行业监管信息传播,对互联网上传播的银行业信息进行收集研判,了解网上民意为监管提供参考,对相关舆论进行必要应对、引导,回应社会关切、维护银监会系统公信力和银行业声誉,指导、督促被监管对象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应对等工作。
第四条 分局网络舆情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网络舆情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分局办公室。
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网络舆情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监督执行分局网络舆情工作制度;
(二)与安徽银监局办公室沟通协调,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应对和引导工作;
(三)协调机关各部门、各监管办事处做好网络舆情工作;
(四)督促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网络舆情工作,组织协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五)负责与网络监管部门和网络媒体的日常沟通联系;
(六)组织网络舆情工作业务培训;
(七)组织开展监管政策网络传播。
第六条 分局机关各部门、各监管办事处网络舆情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条线的网络舆情研判、应对和引导工作;
(二)配合分局办公室做好舆情应对、引导方案制定、口径准备等工作;
(三)督促指导监管对象做好网络舆情相关工作;
(四)将网络舆情工作纳入监管框架,有效利用网络舆情信息开展风险监管,改进监管服务,对舆情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五)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分局建立相关机制,完善工作流程,设置相应岗位,配备相应人员,组织开展本单位网络舆情工作,督促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网络舆情工作。
第二章 舆情监测
第八条 分局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舆情监测制度,指导、协调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第九条 舆情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银行监管政策和数据等的不实报道或恶意曲解,唱衰银行业的言论和报道,容易引发市场波动的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反映银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问题的言论和报道,其他可能对银监会系统和银行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主要来源为:新闻网站、论坛、博客、BBS、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
第十条 对于监测到的涉及监管部门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络舆情,按照“发现一例,上报一例”的原则,通过指定的外网邮箱报告安徽银监局办公室。
对于辖内重大负面网络舆情(被舆论广泛关注的,可能引起单家机构重大损失或引发全行业声誉危机的事件,具体指新闻跟帖5000条以上、主要社区跟帖5页、BBS论坛访问量10万以上、微博微信转发800次以上,满足上述任意一项,即可定义为重大负面网络舆情),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原则上应于网络媒体首次发布后4小时内)监测到并上报,同时电话告知安徽银监局办公室。
第十一条 分局系统实行网络舆情监测值班制度,确保每日24小时不间断监测相关网络舆情。
分局办公室每季度安排3个部门作为值班部门,负责监测辖内银行业网络舆情。在分局承担安徽银监局系统舆情监测工作任务期间,值班部门还要负责监测银监会系统和全国银行业网络舆情。具体值班安排将通过分局内网网站通知。
在分局承担安徽银监局系统舆情监测工作值班期间,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承担舆情监测的部门应于值班日每日上午9:00前向分局办公室告知舆情监测情况,分局办公室于每日上午10:00前通过指定的外网邮箱向安徽银监局报告。对于重大负面网络舆情,值班部门须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原则上应于网络媒体首次发布后4小时内)监测到并告知分局办公室,分局办公室及时向安徽银监局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分局系统应实时关注舆情信息,建立舆情研判制度,按季度总结辖内舆情事件并对下季度舆情形势进行研判。
第十三条 分局系统应参照本单位政务值班工作相关规定,对网络舆情监测值班人员给予必要补助。
第三章 舆情应对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舆情应对,是指在监测发现网络舆情后,根据其性质和传播情况开展针对性工作,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不良影响,回应舆论关切。
第十五条 分局办公室根据网络舆情信息的性质和传播情况,经分局领导批准,向相关的机关部门和监管办事处发送舆情提示。原则上涉及到银监会、安徽银监局、宿州银监分局及辖内银行业综合性事务的,由办公室牵头,机关各部门和各监管办事处协助应对;涉及到机关各部门分管业务的,由各部门牵头,办公室、监管办事处协助应对。
第十六条 机关相关部门和监管办事处应根据舆情提示单的意见和要求,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应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局办公室反馈情况。
第十七条 网络舆情应对按照分级分类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一)对于未经正式渠道发布传播的监管信息,相关部门(监管办)要及时准备口径,必要时予以澄清;
(二)对于区域性、尚未广泛传播,易影响银行业稳定、损害公众利益的非法不良信息及涉嫌重大泄密的信息,要积极协调网络监管部门和网络媒体采取快速封堵等措施;
(三)对于传统媒体已介入、在网络已广泛传播的谣言等不实信息,要及时制定口径、公开澄清,减少负面影响;
(四)对于确实存在的问题,要敢于承认,及时披露整改行动及成效;
(五)对于网络失实报道,要积极协调原发及转载媒体,及时更正,还原事实;
(六)对于网络媒体的恶意敲诈行为,要坚决抵制,保留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章 舆情引导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舆情引导,是指分局办公室按照银监会、安徽银监局的要求,主动披露信息,组织分局工作人员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及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的报道和言论发表意见等,引领正确舆论导向。
第十九条 网评工作的总体要求为:
(一)网评目标是抢占网络传播阵地、正确宣解政策、阻止谣言散布、回应网民关切、引导舆论方向;
(二)网评方向要有利于党中央、国务院开展工作,有利于消除市场误解,有利于维护银监会系统和银行业形象;
(三)网评内容要针对问题核心实质,具有原创性、客观性、专业性、前瞻性;
(四)网评语言要逻辑清晰、通俗易懂,要善用网络语言;
(五)网评要快速及时,第一时间掌握话语权。
第二十条 分局要加强网上信息披露,充分利用各种网上渠道进行信息披露,配合银监会、安徽银监局做好政策解读,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分局办公室配合安徽银监局办公室,建立并管理分局系统的网评队伍,并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督促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自己的网评队伍,共同做好银行业网络舆情引导工作。网评人员的基本职责包括:
(一)在重要网站对涉及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的新闻报道后跟帖评论;
(二)在专家学者、意见领袖发表的有关银监会系统和银行业内容的微博、博客后跟帖评论;
(三)做好安徽银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局办公室根据安徽银监局网评要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群等方式组织开展网评工作,并为网评队伍提供网评口径和背景材料。
第二十三条 分局网评工作人员要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网评情况,分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反馈安徽银监局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分局适时组织网评队伍的培训。
第五章 新媒体应用
第二十五条 经分局领导批准,分局可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网络舆情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报经安徽银监局批准后,分局可注册官方网络账号,严格审核信息发布,安排专人维护,确保及时更新信息,妥善处理留言评论。
第二十七条 未经授权,分局工作人员不得以公职身份开通个人微博、博客、空间、微信、QQ、网盘等个人网络账号。
第二十八条 分局工作人员在使用个人网络账号时,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内部工作信息,不得编造、转发各类谣言和虚假信息,不得发表损害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声誉的文章和言论。
第六章 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 分局要加强与宿州网络信息监管部门及重点网络媒体、人气网站的沟通联系,协调建立银行业负面网络舆情快速处置机制。
第三十条 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处置辖内注册网站涉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的不良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分局应推动建立银行业网络舆情工作协调机制,整合行业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引导舆论,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章 纪律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分局工作人员不得以公职身份接受网络媒体访谈,不得参加网络媒体举办的各类推广活动,机关各部门、各监管办事处不得直接与网络媒体开展合作等。
第三十三条 分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网络舆情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严格执纪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分局各部门网络舆情工作纳入年终履职考核体系。分局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网络舆情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宿州市银行业协会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宿州银监分局网络舆情工作评分细则
2. 宿州银监分局办公室舆情提示单
3. 网评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宿州银监分局网络舆情工作评分细则
为明确分局网络舆情工作导向,推动网络舆情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宿州银监分局网络舆情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分局网络舆情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评框架
分局网络舆情工作考评框架主要由网络舆情监测、网络舆情引导、负面舆情应对、网络舆情工作信息、管理机制和工作纪律考核六部分组成,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分局各部门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加分或减分。每考核期末按照得分排名通报表彰前3名舆情工作先进部门,通报表扬若干舆情工作先进个人。
分局办公室建立网评工作考核登记台账,定期通报跟帖情况,对未按时评论或评论内容引起重大负面影响的,及时向分局局长办公室会议报告。
考评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分=基础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得分。其中,加分项得分为正值,每加1分得1分;减分项得分为负值,每减1分得-1分。
二、评分规则
分局网络舆情工作考评框架各部分评分规则如下:
(一)网络舆情监测
1.分局各部门在网络舆情监测值班期间应坚持零报告制度,值班部门值班日漏报1次减2分。
2.对于涉及本单位及辖内银行业的重大负面网络舆情,值班部门须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原则上应于网络媒体首次发布后4小时内监测到)报告分局办公室,未监测报送的,视舆情的负面度等情况每次减5-10分。
3.各部门监测报送的网络舆情被安徽银监局办公室采用的,每条加1分。
(二)网络舆情引导
1.各部门应按分局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开展网络跟帖评论,未按要求组织网络跟帖评论的,每次减5分。
2. 各部门应按规定格式报送网络跟帖评论情况,虚报网络跟帖评论数量、内容等情况的,每次减3分。
3.根据各部门的累计跟帖数量和质量(考核期内)计算网评得分,前3名的部门分别加20、15、10分,其他不得分。
网评得分=考核期累计跟帖数×质量系数
(注:公式中质量系数介于0.8-1之间,主要依据《安徽分局网络舆情工作管理细则》中关于网评方向、网评内容、网评语言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三)负面舆情应对
1. 各部门应按要求处理分局办公室分办及提示的网络舆情,须反馈的应在要求时限内反馈,未按要求处理和反馈的,每次减3分。
2. 各部门对负面舆情应对不力,损害银监会系统声誉的,视舆情的负面度等情况每次减5-10分。
3. 各部门对涉及辖内银行业的重大负面网络舆情不作为,未履行必要的督促指导责任的,视舆情的负面度等情况每次减5-10分。
(四)网络舆情工作信息
各部门应积极编辑报送银行业及监管方面的网络舆情形势、网络舆情工作先进经验、网络舆情应对措施等舆情类信息,分局办公室择优向《安徽监管工作信息》推荐,如被采用,计分标准如下:
1.网络舆情分析类信息每条加3分;
2.网络舆情工作动态类信息每条加1分;
3.网络舆情应对类信息每条加1分;
4.以上信息被安徽银监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分;
5.此项累计得分不高于15分。
(五)工作纪律
1.各部门未按要求贯彻落实分局网络舆情工作有关部署安排的,每次减3分。
2.各部门有注册官方网络账号未报批,使用官方网络账号编造或转发各类谣言和虚假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内部工作信息,发布或转发损害银监会及银行业声誉的言论等行为的,视情节每发现1例减8-10分。
3.分局各部门工作人员有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以公职身份开通个人微博、博客、空间、微信、QQ、网盘等个人网络账号,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内部工作信息,使用个人网络账号编造或转发各类谣言和虚假信息,发布或转发损害银监会及银行业声誉的言论等行为的,视情节每发现1例减5-8分。
宿州银监分局网络舆情工作考核指标与计分规则
考核指标 | 计分规则 | 得分 |
基础分 | 基础分=100分 | |
加分项 | 1.各部门监测报送的网络舆情被安徽银监局办公室采用的,每条加1分。 | |
2.根据各部门的累计跟帖数量和质量(考核期内)计算网评得分,前3名的部门分别加20、15、10分,其他不得分。 | ||
3.《安徽监管工作信息》舆情类信息采用计分标准如下: 1)网络舆情分析类信息每条加3分; 2)网络舆情工作动态类信息每条加1分; 3)网络舆情应对类信息每条加1分; 4)以上信息被银监会、安徽银监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分; 5)此项累计得分不高于15分。 | ||
减分项 | 1.各部门在网络舆情监测值班期间应坚持零报告制度,值班部门值班日漏报1次减2分。 | |
2.各部门未及时监测报送涉及分局及辖内银行业重大负面网络舆情的,视舆情的负面度等情况每次减5-10分。 | ||
3. 各部门应按分局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开展网络跟帖评论,未按要求组织网络跟帖评论的,每次减5分。 | ||
减分项 | 4. 各部门应按规定格式报送网络跟帖评论情况,虚报网络跟帖评论数量、内容等情况的,每次减3分。 | |
5. 各部门应按要求处理分局办公室分办及提示的网络舆情,须反馈的应在要求时限内反馈,未按要求处理和反馈的,每次减3分。 | ||
6. 各部门对负面舆情应对不力,损害银监会系统声誉的,视舆情的负面度等情况每次减5-10分。 | ||
7. 各部门对涉及辖内银行业的重大负面网络舆情不作为,未履行必要的督促指导责任的,视舆情的负面度等情况每次减5-10分。 | ||
8. 各部门未按要求贯彻落实分局网络舆情工作有关部署安排的,每次减3分。 | ||
9. 各部门有注册官方网络账号未经书面报批,使用官方网络账号编造或转发各类谣言和虚假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内部工作信息,发布或转发损害银监会及银行业声誉的言论等行为的,视情节每发现1例减8-10分。 | ||
10. 各部门工作人员有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以公职身份开通个人微博、博客、空间、微信、QQ、网盘等个人网络账号,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内部工作信息,发布或转发损害银监会及银行业声誉的言论等行为的,视情节每发现1例减5-8分。 |
附件2
宿州银监分局办公室舆情提示单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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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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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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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领导 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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