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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3-10 08:26 编辑:信息公开

宿烟专〔202114

 

各县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文件要求,持续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已根据省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完成修订,并经市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1225

(此件公开发布)

 

《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第五条第二款固定经营场所指:

1、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店名;

3、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且具备烟草制品经营柜台和货架等基本设备设施;

4、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

5、租赁经营场所的,申请办证的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市、区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县、乡镇政府、集市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

(四)自然村(村民聚集地)内的零售点,按照村民户数予以设置,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五)封闭式居民小区或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部门面(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的零售点按居民户数予以设置,200户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小区一层外部经营的门面按位于路段相应标准设置零售点;

(六)专业性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4%,内部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

(七)同一楼房主体结构、同一地址、同一门牌号、同一法人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歌吧,只设1个零售点,且原则上须在一楼经营;

(八)旅游风景区、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和轮渡码头范围内部的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九)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工业园区、大型厂矿内500人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十)规模较大的建设工地内部,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十一)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应按单位需求设置零售点,原则上每个单位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燃油、油漆、鞭炮、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商品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三)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四)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吧、影剧院等;

(五)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六)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七)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八)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中心、游乐场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内部;

(九)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卫生机构、门店内部;

(十)住宅小区内,除地面一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一)主要经营文具用品、未成年人用品、玩具、游戏厅、棋牌室、浴室、美容美发、洗涤护理、按摩健身、农资种子、兽医饲料、文化体育、传真打印、彩票销售、汽车美容、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运输信息、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服装制售、鞋帽包店、家纺、家私家电、房屋中介、寄卖典当、寄递业务、祭祀用品等与预包装食品业务无关的场所;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二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优先考虑并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一)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以及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外,持有三级(含)以上残疾证,首次办证的;

(三)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有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首次办证的;

(四)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商场、超市、卖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宾馆(酒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五)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50米(可通行距离)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

(六)通过当地市级烟草批发企业评审认定,且仅经营雪茄烟的雪茄专营店。

上述第(二)(三)项申请人在本省范围内只可享受一次办理零售点许可证的优惠政策,且只限本人经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两个门中心点之间的最近可通行距离。

可通行距离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营业面积指用于营业的实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包含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办公场所等。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本规划实施之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非规划因准予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原许可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依法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宿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131日起施行,原《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宿政办秘〔2018117号)同时废止。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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