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08-03-19 15:03
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
   
       一、受理、立案阶段
       1、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立即接受,不得延误和推诿。对受理的案件要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属本部门管辖的,问明情况后,按规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对有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案件,应当填发《刑事案件接报回执单》当场交给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
       2、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3、对于接报的自诉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
       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④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二、侦查阶段
      1、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性措施。
       2、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3、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
        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4、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但不得违法进行变相羁押。
      对依法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对在本市、县内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5、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法定情形可以不予通知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对被拘留人家属、单位通知书》或《对被逮捕人家属、单位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6、对侦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予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扣押物品和文件,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交持有人。
       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予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后,当场填写《调取证据清单》,经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者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交证据持有者。
      8、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但不得暗示或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9、询问证人、被害人应个别进行,并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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