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宿州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D3AH202410270012问题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将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问题
符离镇丁集村西南方向山坡下合舜昇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石料,无任何防扬尘措施;2.生产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3.夜间生产,噪音扰民;4.运输石料过程中产生道路扬尘污染环境;5.环评批复与生产实际不一致。
二、整改实施主体
埇桥区委、区政府
三、整改措施
1.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露天堆放物料入库存放。
2.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3.对运输道路进行提升改造。
4.要求企业生产期间规范落实环保措施。
四、目标任务
1.物料全部入库。
2.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3.完成运输道路提升改造。
4.规范企业生产活动,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完成时限
2025年12月31日前
六、整改完成情况
1.现场核查时该企业未生产,露天堆放的物料已入库存放。2.运输道路已完成提升改造。3.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5年1月2日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3号),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6200元。4.经核查该企业2025年8月29日自行监测报告,颗粒物、厂界环境噪声均满足限制要求。5.现场要求属地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环境问题反弹。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向〔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单位反映。
监督电话〔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0557-3903010
电子邮箱〔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52399930@qq.com
2025年9月29日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宿州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D3AH202411050010问题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将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问题
符离镇振兴社区距离法源寺东200米处的原县瓷砖厂、原县水泥厂、原县砖窑厂内有三家石料加工点,生产加工时产生噪音扰民。
二、整改实施主体
埇桥区委、区政府
三、整改措施
1.督促3家加工点进行整改,拆除3家加工点生产设备,清理露天堆放物料。
2.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四、目标任务
1.完成设备拆除和物料清理。
2.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五、完成时限
2025年12月31日
六、整改完成情况
1.现场核查时位于原县瓷砖厂的石料加工点生产设备已拆除并清理出场,物料已入库存放。2.位于原县水泥厂的石料加工点生产设备已拆除并清理出场,物料已入库存放。3.位于原县砖窑厂的石料加工点原有的生产设备已拆除并清理出场。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5年2月7日对原石料加工点经营者魏纪高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6200元。该场地现为宿州徽纳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年产20万吨水泥稳定土项目于2025年6月23日取得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的批复,目前正在进行建设。现场要求属地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环境问题反弹。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向〔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单位反映。
监督电话〔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0557-3903010
电子邮箱〔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52399930@qq.com
2025年9月29日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宿州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X3AH202411140063问题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将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问题
站东居委会工业园区鑫丰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批复与实际生产不符;使用大型破碎机、挖机生产石子,产生噪音扰民;厂区未硬化,大量物料露天堆放产生有扬尘污染,除尘设备未正常运行,车辆运输过程中漏料。
二、整改实施主体
埇桥区委、区政府
三、整改措施
1.经核查,举报宿州市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环境问题不属实。
2.对同一院内宿州埇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3.责令宿州埇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对露天堆放物料进行覆盖,并转移至库房存放。
4.督促企业密闭运输物料。
四、目标任务
1.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2.清理露天物料,入库存放。
3.车辆覆盖密闭运输。
4.强化日常监管,严防问题反弹。
五、完成时限
2025年12月31日前
六、整改完成情况
1.现场核查时宿州市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埇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均未生产。2.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5年2月5日对宿州埇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5号),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1197元。3.露天堆放的物料已清理并入库存放。4.现场要求属地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环境问题反弹。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向〔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单位反映。
监督电话〔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0557-3903010
电子邮箱〔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52399930@qq.com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