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宿州市关于中央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D3AH202411150015问题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将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问题
双高路南50米宿马园区内慈湖路88号宿州善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猪肠衣,生产过程中异味扰民。
二、整改实施主体
宿马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三、重点措施
生产过程中车间、污水处理站密闭,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四、目标任务
厂界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
五、完成时限
2025年6月30日
六、整改完成情况
现场核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已采取密闭措施,废气处理设施运转正常。查看该企业自行检测报告,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达标。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30日,共10个工作日)向〔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单位反映。
监督电话〔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0557-3903010
电子邮箱〔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52399930@qq.com
2025年4月17日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宿州市关于中央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X3AH202411200007问题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将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问题
宿州市安徽屹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RTO焚烧炉DA001排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造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要求设置自动监测设备,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排放;2.RTO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废气中的氯甲烷经过焚烧会产生光气,现场无光气处理设施,未对该污染因子进行监测直排外环境;3.该企业甲硫醇钠卸货及取样过程中产生大量恶臭气体扰民;4.该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氯甲烷未正常回收收集,直排外环境。
二、整改实施主体
市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
三、重点措施
1.前期核查发现安徽屹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A001排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造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要求设置自动监测设备,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排放,氯甲烷通过RTO焚烧处理,甲硫醇钠甲硫醇钠卸货及取样过程中产生大量恶臭气体,氯甲烷未正常回收不属实。
2.要求安徽屹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全厂LDAR检测,减少无组织逸散。
四、目标任务
1.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达标排放。
2.制定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规范设备检修、维护程序。
五、完成时限
2025年6月30日
六、整改完成情况
1.经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管理中心核查,安徽屹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A001排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造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要求设置自动监测设备,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排放,氯甲烷通过RTO焚烧处理,甲硫醇钠甲硫醇钠卸货及取样过程中产生大量恶臭气体,氯甲烷未正常回收的问题不属实。
2.该公司已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LDAR检测报告未发现异常。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30日,共10个工作日)向〔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单位反映。
监督电话〔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0557-3903010
电子邮箱〔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52399930@qq.com
2025年4月17日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宿州市中央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X3AH202411150087问题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将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问题
金泰七路与金江六路交叉口北侧安徽屹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偷排废气,有刺鼻性气味,夜间尤其严重;RTO焚烧炉不正常运行,废气超标排放,自行检测报告涉嫌造假;氯甲烷回收装置低效失能,直排外环境。
二、整改实施主体
市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
三、重点措施
1.前期核查发现安徽屹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偷排及超标排放、自行检测报告涉嫌造假、氯甲烷回收装置低效失能直排外环境不属实。
2.要求安徽屹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对RTO焚烧炉进行温度联锁设置,确保正常生产期间RTO燃烧室平均温度不低于760℃。
四、目标任务
RTO焚烧炉正常运行,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达标排放。
五、完成时限
2025年6月30日
六、整改完成情况
1.经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管理中心核查,安徽屹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偷排及超标排放、自行检测报告涉嫌造假、氯甲烷回收装置低效失能直排外环境的问题不属实。2.经现场核实该企业中控RTO焚烧炉运行记录,正常生产期间RTO燃烧室平均温度不低于760℃。调阅该企业自行检测报告,未发现异常。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 4月30日,共10个工作日)向〔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单位反映。
监督电话〔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0557-3903010
电子邮箱〔市直牵头验收(监管)单位〕:52399930@qq.com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