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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开第三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文章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1-12 10:56 责任编辑:大数据中心

2022年6月1日至30日,安徽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宿州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2年11月29日反馈了督察报告,移交了责任追究问题清单。

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安排,有力推进问题整改。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严格按照督察反馈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宿州市贯彻落实第三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对督察反馈的4个方面13类共计46个问题,逐项建立问题、任务、标准、责任“四项清单”,并向整改责任单位和监管验收单位“双向交办”,全面推动整改落实。

截至目前,督察反馈的46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8个,剩余18个正在有序推进中。埇桥区非煤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问题、灵璧县和萧县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等2个典型案例,整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移交的2个责任追究问题,已完成调查处理,市本级共对4个党组织(单位)和5名责任人进行问责。责成相关县区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7个乡镇党委、政府,9个县(区)直单位时任负责人进行问责。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转办的291件信访件,已办结290件,剩余1件有序推进中,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22年以来,我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常态执行“五控”措施,PM2.5平均浓度从2015年的63微克/立方米降至2023年12月的34.29微克/立方米,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71.9%。水环境方面,加强上下游联防联控,2022年水环境质量改善率居全省第三,无劣Ⅴ类水体。2023年1—11月,全市13个国考断面中10个断面水质为Ⅲ类,水质优良比例为76.9%,与2022年同期相比,Ⅲ类断面增加4个,水质优良比例提高30.7个百分点。入选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土壤环境方面,全面开展“清废行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实现安全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98.5%。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面,全市应于2023年底前销号的问题共计907个,均已如期销号,整改完成率达100%。

高位推动,进一步夯实整改责任。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的督察整改领导小组,统筹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重要问题。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级党政负责同志牵头抓好分管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责任体系更为健全,为各项问题如期销号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完善机制,进一步推动高效衔接。建立环保督察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机制,进一步压实各地各部门政治责任。一是实行“双向交办”工作机制。对各类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市直部门监管职责实行“双向交办”,要求市直监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各责任单位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跟进督导整改工作。二是实行常态化调度工作机制。对整改进度缓慢、如期销号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采用现场督查、通报约谈、集中攻坚等形式,进行重点调度。三是严格规范验收销号程序。制定验收销号工作标准,细化申请验收、组织验收、反馈意见、公示销号等流程,对销号材料实施清单化管理,确保各环节高效衔接。

考核引领,进一步强化刚性约束。制定《宿州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属地单位和市直监管部门实施双向问责,进一步压实县区、园区主体责任和市直部门监管责任。

对照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工作部署,我市尚有一些短板弱项,主要是大气污染防治仍需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排名靠后,中重度空气污染和臭氧污染易反复;水污染治理成效仍需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雨污管网分流改造不到位,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等问题依然存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需加大落实力度,基层执法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存量较大,整改成效还需巩固等。

下一步,我市将以省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以更高站位谋划推进全市生态环保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大保护,实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质量提升行动,狠抓中央及省环保督察、警示片反馈问题整改,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坚持严监管,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严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坚持快转型,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调整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坚持强保障,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为建设山水秀美的生态强省贡献宿州力量。


附件:宿州市关于第三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doc


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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