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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一地发布禁燃禁放通告

文章来源:宿州发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12-16 15:28 责任编辑:大数据中心

砀山县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与时间

(一)禁止区域:

1.县域重点区域:东至高速路入口以西、西至新老310国道交界处以东、南至阚沟以北、北至顺堤河以南(包含砀城镇王古楼行政村)。赵屯西水厂、周寨南水厂、李庄镇西水厂、权集中学、小屯学校等所在自然村及周边两公里范围内。

2.特定场所区域:全县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住宅小区、工业企业;车站、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周边区域;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止时间:全年全时段。

二、职责分工与管理要求

各镇(园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阻和举报工作。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相关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2.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3.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止区域内不得新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场所。对违反规定,仍在禁止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四、特殊群体与特别规定

(一)监护人和教育机构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或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在禁燃禁放区域内承办婚庆、庆典等各类活动的经营者,应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履行告知义务,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时间管控期间,全县将全时段查禁违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监督举报渠道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现将相关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全时段全县查禁违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7-8095901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市容环境举报电话:0557-8812110

全县查禁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点举报电话:0557-8868315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环境污染举报电话:0557-227002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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