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食药环”违法犯罪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司法办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用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对舌尖安全、健康生活、青山绿水的新要求、新期待。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专项行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为抓手,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共批捕食药环犯罪案件42件66人,起诉82件150人,提起公益诉讼13件。近日,市检察院通报了3起“食药环”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单某某、韩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自2015年开始,单某某、韩某某夫妻二人在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情况下,仍持续在其加工生产的炒面中添加,并在农贸市场对外批发销售。至案发时,查明的生产、销售炒面数额达13万余元。2021年2月23日,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民生问题。本案中,单某某、韩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给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险,情节严重,依法应以严惩。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把案件质量关,引导公安机关对销售数额及盈利金额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查明案件事实,为从严从快提起公诉奠定了证据基础。最终,单某某、韩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0万元,并判处食品从业禁止令五年,二人认罪服判。
案例二:李某、刘某、姜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前后,马某某组织李某、刘某、姜某某一同拉运张家港华美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盐”共计约115吨,并将其倾倒在萧县丁里镇胜利村、新庄镇齐心村附近。经鉴定,其倾倒的“有机盐”属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21年3月3日,萧县公安局以李某、刘某、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萧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4月1日,萧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强化污染环境犯罪防控、惩治力度,检察机关应不断深化同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沟通协作。本案中,萧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并向萧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将案件线索移送萧县公安局依法侦查。案件在侦查阶段,萧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针对案件侦查方向、证据收集固定以及涉案人员等方面,向公安机关列明侦查提纲,并发现存在漏犯情况及时予以纠正。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李某等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
案例三:吴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吴某自2020年1月开始在加工卤菜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并在农贸市场对外销售,销售额共计6000余元。经检测,吴某销售的卤制品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鉴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吴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7月1日依法对吴某提起公诉,并将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指定萧县检察院办理。
2020年9月2日,萧县检察院对吴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加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宿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实施办法》,在系统内形成协作紧密、运转高效的一体化办案体系。
本案中,亚硝酸盐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食品添加剂,长期大量食用有致癌隐患。吴某却超量添加亚硝酸盐制作卤制品,并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该案时,及时移交公益诉讼线索,依法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有效惩治预防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目前,该案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记者 付雪芹 实习生 钟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