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
文章来源: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2-14 09:18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6
建设单位 |
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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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宿州雪枫中学1#理化实验楼、2#信息科技实验楼、3#教学楼、4#教学楼、5#综合办公楼、6#食堂及后勤服务楼、7#艺体楼、8#女生宿舍楼、9#男生宿舍楼、10#看台、11#游泳馆、报告厅图书馆、垃圾站、门卫(西大门和南大门)、D1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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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宿州市循环园区凤凰大道东侧,规划丁湖路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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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100502.43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25730.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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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宿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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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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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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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安徽峙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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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剑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杜晓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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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玉龙 |
总监理工程师 |
汤胜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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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 |
519日历天 2020年03月30日 至 2021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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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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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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