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发布时间:2024-08-14 21:55
《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郭晓冰,市卫健委爱卫办主任张献

参会媒体:拂晓报|宿州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

发布时间:2024年8月14日

发布地点:宿州市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发布摘要:解读制定出台的《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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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欢迎各位出席《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宿州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郭晓冰,宿州市卫健委爱卫办主任张献到会,向大家解读制定出台的《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今天到会的媒体有:拂晓报、宿州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

首先,请郭主任通报有关情况。


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郭晓冰

郭晓冰: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地方实际,我市出台了《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当前,吸烟有害健康已成为共识,控制吸烟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于2003年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健康中国行动和规划。202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监督执法。”2020年12月修订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控制吸烟的措施,并规定“禁止吸烟的具体区域、场所以及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为了保障有关法律、省地方性法规落到实处,有效维护公众健康,需要结合我市实际进行控烟立法。

二、立法过程

2023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在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起草、论证、报送审查等工作。期间,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多次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针对相关罚则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2023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11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2024年3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并表决通过。5月31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本《条例》。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总体思路是坚持原则、注重平衡、强化实效,优先维护公众健康,同时合理考虑不同人群的需求、综合考量社会效益,依法有度设定控制措施和法律责任。《条例》不设章节,共1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应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有关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1.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体育健身场馆的控制吸烟工作;

2.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旅游景点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3.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的控制吸烟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所列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尚未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三)禁止吸烟场所

1.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2.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3.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4.商场、书店;

5.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

6.宾馆、酒店等住宿休息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

国家机关的会议室、办事厅等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

(四)法律责任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吸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未劝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未劝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地各有关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控烟责任,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学习培训,完善配套措施,依法规范执法,积极推动《条例》实施。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期待大家共同努力,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持续不断地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贡献自己的力量。


主持人:感谢郭主任的情况介绍,下面是答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就您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也请记者朋友在提问时先通报所在的新闻单位。


记者:请问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怎样履行职责?

答: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二是不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三是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四是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记者:请问如何保证宿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顺利实施?

答: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印制控烟宣传标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公共场所电子屏、宣传栏等平台,广泛开展《条例》宣传,适时推送控烟温馨提示和相关宣传信息,提高《条例》知晓率和群众控烟意识。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场所经营管理者按照《条例》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举报投诉、控烟监督员等制度,明确部门、行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积极开展无烟环境建设,推动控烟工作规范开展。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行业部门和属地对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控烟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投诉举报,确保控烟工作强力推进。


主持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刚才,两位领导围绕《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解读这一主题与大家展开了互动交流,希望广大媒体朋友积极关注,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