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2023年3·15消费维权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十场)

宿州市2023年3·15消费维权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十场)

发布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凤良龙

参会媒体:拂晓报|宿州市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

访谈时间:2023年3月14日

发布地点:宿州市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访谈摘要:宿州市2023年3·15消费维权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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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详情

会场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凤良龙向各位介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费维权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拂晓报、宿州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

首先,请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凤良龙发布有关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凤良龙

凤良龙:

2022年,宿州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审理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将工作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宿州两级法院共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一、二审案件1200余件。案件主要集中在商品房买卖、健身娱乐、食品、保险、网络购物、旅游及汽车销售等领域。其中,商品房买卖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热点,主要涉及购房者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虚假宣传等问题,此类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健身、美容、餐饮及教育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维权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受疫情影响,许多商家因经营困难等无法继续营业,经营者难以寻找,消费者难以维权。

二、主要做法

(一)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理力度,严厉惩罚犯罪,保障基础民生,强化罚金、没收财产、禁止令适用等措施,增强法律威慑力。

(二)依法裁判,践行司法为民。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绿色通道,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在立案环节,便捷诉讼渠道,对有经济困难的消费者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充分保障其权利。制裁消费欺诈,对格式合同中设置陷阱、霸王条款等行为,严格依照民法典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格式条款不发生效力。在审判过程中积极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咨询有关产品标准、行业规范等专业技术问题,提高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在欺诈行为的认定上,着重考量经营者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的主观故意;在对食品安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上,注重违法情形对人体健康的实质性影响。

(三)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加快案件办理。加强诉源治理和案件繁简分流,对消费者维权案件建立多元化化解机制,与市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多元化调解工作制度,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近年来,宿州两级法院受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激增,采用先行裁判的方式指导同类型案件调解,取得良好的效果。例如我院受理的我市某开发公司上诉的200余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充分利用商会平台,最终全部调解结案,取得良好的效果。同时,注重加强对基层法院的调研指导,统一全市法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四)加强同行政主管部门的交流,对消费者维权相关法律问题开展研讨。市中院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安徽知产维权保护中心宿州分中心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巡回点,就关系消费者切身权益的知产侵权案件开展巡回审理,凝聚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司法新合力。加强司法宣传,通过庭审公开、文书公开、举办公众开放日,送法进社区、进企业活动等,广泛进行法律宣传,增强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权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3年,宿州法院将在审判工作中积极应对消费维权领域新趋势新挑战,做好消费者维权司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开通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及跨区域立案,利用调解平台和信息平台对接共享,便捷诉讼调解渠道。

(二)加强审判培训和指导,提升审判队伍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审判经验丰富的消费者维权审判队伍。

(三)积极和检察机关、消保委沟通,探索消费者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

(四)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大力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以案释法,引导消费者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典型案例

单某等65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2021年1月,单某等人购买砀山县农欢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肥业有限公司“金A6+1”肥料培育瓜苗。2021年3月,单某等瓜农发现瓜苗出现问题,将该问题向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反映后,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复合肥料进行检验。经检测,总养分质量不符合产品明示值要求。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肥业有限公司赔偿单某等63人损失95万元。

因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经砀山县农业局委托鉴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肥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肥料不合格,未提供肥料是合格产品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开始只是两位瓜农诉讼要求赔偿,法院查明该案的产品责任问题涉及60余户农民群众后,积极联络其余瓜农参加诉讼,统一裁判尺度,有力的保护了瓜农的利益,也极大减轻了诉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判决生效后,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肥业有限公司及时赔付了瓜农损失。在涉及产品责任问题的案件中,消费者要保存好相关凭证,确认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案件涉及众多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向政府相关单位寻求帮助,建立有效的产权监管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彭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彭某从某平台购买了产地为马来西亚的阿里玛卡功能咖啡,经查询,海外进口产品需要在其包装上附贴中文标签并经过海关质检,才允许售卖。本产品并无中文标签,联系商家提供进关证明,纳税单,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商家不予提供,彭某认为商家所销售产品并非通过正规手续进行海外进口,遂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对于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互联网平台所售进口食品必须具有中文标识、必须符合检验检疫要求,且不得添加不符合标准的添加剂。经营者从事商品进口时,应当查验商品包装标识、申请海关检验检疫、审查商品质量标准等规则,最大限度保护网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主持人:感谢凤院长的情况介绍,下面是记者答问环节,请各位记者在提问时先通报所在的新闻单位。



记者:目前网络购物作为消费维权热点,对网络购物中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行为,请问司法部门将如何处理?

答:网络购物市场日渐火爆,由于网络消费开放性和便捷性特点,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消费维权等方面与实体店面相比更难以得到有效监管,产生的纠纷较为繁杂。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当留存购买支付凭证和商家沟通聊天记录,以便出现问题时能够有效维权。在网络购物维权司法保护方面,宿州法院积极探索尝试,对于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尤其在食品、药品销售方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做到严格保护,重视网络消费者保护相关司法案例和经验的学习和推广。

宿州法院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利用在线诉讼规则,便于网络购物消费者及时维权。积极引导消费者举证维权,对网络平台商家格式霸王条款认定无效,保障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对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适用“退一赔三”责任,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用司法裁判规范网络平台内经营者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感谢记者的提问,谢谢领导的情况介绍和互动交流。希望广大媒体朋友对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