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宿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2月22日
宿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按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坚持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宿州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县(区)两级登记机构应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区)的自然资源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确权,属于县(区)内的自然资源由所在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确权。市、县(区)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国家和省自然资源清单正式下发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发证。本方案已明确的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省部署具体实施。本方案确定2021年、2022年、2023年具体实施计划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动态调整。
1.开展河流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流所在地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对全市除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进行确权登记。根据全市已有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逐步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开。
2.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县(区)政府,对全市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森林资源所有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湿地主管部门以及县(区)政府,对全市湿地进行确权登记。依据全市已有的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开。
4.开展全市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对除省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市已有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明确全市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种类、质量、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开。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对除省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情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探索采用矿产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开。
(二)全力配合国家、省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全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城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宿州皇藏峪国家森林公园、沱河本干宿州段等通告发布、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确权相关工作。
(三)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关联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等信息,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并与省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做到信息共享。
四、实施步骤
按照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原则,从2021年起,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2021年3月底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市级自然资源名录和资源清单要求,制订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负责补勘、完善自然保护地边界及相关信息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制订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予以印发。
(二)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表,按照准备阶段、调查阶段、数据入库审核阶段、登簿发证等阶段牵头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年度实施计划表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上,各县(区)人民政府可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定期加强指导调度,保障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按照省工作方案部署安排,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所需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强化协调配合。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资料收集提供、权属纠纷调处、权籍调查和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等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遇到的问题。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县(区)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媒介,积极宣传解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切实做好舆论引导,争取群众理解支持,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附件:1.宿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
2.宿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宿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
2021年度实施 |
2022年度实施 |
2023年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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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地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保护地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保护地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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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黄河省级森林公园 |
砀山县 |
安徽砀山黄河故道省级自然保护区 |
砀山县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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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酥梨种质资源自然保护区 |
砀山县 |
故黄河砀山段黄河鲤国家级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砀山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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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灵璧磬云山国家地质公园 |
灵璧县 |
|
河湖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河湖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河湖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1 |
岳洪河 |
泗县、灵璧县 |
利民沟(顺堤河) |
萧县、砀山县 |
新汴河 |
埇桥区、灵璧县、泗县 |
2 |
拖尾河 |
埇桥区、灵璧县 |
老虹灵沟 |
泗县、灵璧县 |
新濉河 |
埇桥区、泗县、灵璧县 |
3 |
唐河 |
埇桥区、泗县、灵璧县 |
潼河 |
灵璧县、泗县 |
废黄河(故黄河) |
砀山县、萧县 |
4 |
碱河 |
砀山县、萧县 |
文家河 |
砀山县 |
新河 |
埇桥区、灵璧县 |
5 |
毛河 |
萧县 |
新杨河 |
灵璧县 |
三渠沟 |
灵璧县 |
6 |
老岱河 |
萧县 |
老运料河 |
灵璧县 |
新运料河 |
灵璧县 |
7 |
港河 |
萧县 |
老睢河 |
泗县 |
大沙河 |
砀山县 |
8 |
申河 |
萧县 |
小黄河 |
泗县 |
民利河 |
泗县 |
|
河湖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河湖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河湖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9 |
阚沟 |
砀山县 |
利民河 |
砀山县 |
运粮河 |
埇桥区 |
10 |
闫河 |
灵璧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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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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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复新河 |
砀山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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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龙河 |
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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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湿地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湿地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1 |
|
|
泗县石龙湖湿地公园 |
泗县 |
泗县沱河自然保护区 |
泗县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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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萧县黄河故道湿地自然保护区 |
萧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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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森林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森林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1 |
砀山县官庄国有林场 |
砀山县 |
砀山县国有林场 |
砀山县 |
萧县国有林场 |
萧县 |
(注:表中跨县(区)的自然资源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发证,在某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发证。
附件2
宿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有序做好我市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宿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海虹 副市长
副组长:赵士银 市政府副秘书长
钟 斌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曹西平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柏 红 市财政局副局长
鲁剑飞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玉清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仇 索 市水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曹西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驻宿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