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工作组织设置
2.2 组织协调
2.3 专家指导
2.4 县(区)、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3.5 区域联防联控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豁免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
5.1 信息报送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纪律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日常宣传
7.2 预案备案
7.3 预案培训
7.4 应急演练
7.5 预案修订
8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完善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及《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314号)、《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皖发〔2022〕13号)、《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县(区)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园区参照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市直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相关要求修订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实施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县(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简称“一厂一厂”实施方案)共同组成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工作组织设置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县(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负有相关工作职责的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信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交管支队、宿州供电公司。
各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会同宿州供电公司配合省能源局、省供电公司,做好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全市各县(区)、园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工信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并动态更新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名单。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拆迁项目等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市政道路的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指导各县(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管理、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污染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对公路施工工地扬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并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商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油气回收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应急防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做好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和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交管支队负责根据重污染天气状况及能见度,报请省厅交警总队指挥中心同意后,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
宿州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省供电公司,做好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
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成员单位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并反馈市环委会办公室。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组织协调
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市环委会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各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2.3 专家指导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县(区)、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以日AQI超过临界数值的持续天数(可以跨自然日)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预测的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以上,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
经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3.2 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共同组建市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负责联合会商,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在收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发布。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环委会向市政府报备批准后,由市环委会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
由市环委会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市气象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手机APP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启动时间、预警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后,当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满足预警级别调整或预警解除条件时,应当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向市环委会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3.5 区域联防联控
当市环委会办公室接到生态环境部或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涉气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区)、管委会通过污染源减排措施产生的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下,占相应污染物全社会排放量的比例,应分别不低于10%、20%、30%。各县(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下,应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量之和的20%、40%、60%。
4.2.1 Ⅲ级应急响应
(1)强制性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10%以上。
①工业企业污染管控措施
石灰窑、铸造、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39个重点行业要求,根据企业绩效分级,落实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一基双减”,以预警发布前10个正常生产日日均产量为基数制定的停限产措施作为附加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实施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双减”,即附加应急减排措施需明确与停限产比例要求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比例。在每次预警启动前重新核算限产基数,核定日均最大允许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可基于在线监测数据核定),并建立台账清单。
工业企业加强厂区扬尘控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工业锅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停用。
生物质锅炉:(除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停用。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沥青搅拌站: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
皮毛鞣制加工业:喷浆工序停产。
皮革制品制造业:染色工序停产。
金属表面处理:抛光、抛丸、喷砂工序停产。
电线、电缆制造:注塑、密炼、混炼等工序停产。
金属器件制造、通用专用设备制造、通用专用设备修理:喷漆工序停产。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②移动源污染管控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应急抢险、抢修、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禁止驶入城区。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砂石料、煤炭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停止渣土运输作业;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市环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利用“基坑气膜”等密闭施工方式,且使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无可用型号的可使用最严排放标准燃油机械)的施工工地,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④其他污染管控措施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
(3)健康防护指引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②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③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2.2 Ⅱ级应急响应
(1)强制性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20%以上。
①工业企业污染管控措施
石灰窑、铸造、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39个重点行业要求,根据企业绩效分级,落实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一基双减”,以预警发布前10个正常生产日日均产量为基数制定的停限产措施作为附加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实施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双减”,即附加应急减排措施需明确与停限产比例要求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比例。在每次预警启动前重新核算限产基数,核定日均最大允许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可基于在线监测数据核定),并建立台账清单。
工业企业加强厂区扬尘控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工业锅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停用;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燃油锅炉停用。
生物质锅炉:(除安装除尘脱氮设施)停用。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沥青搅拌站: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化学品制造业: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
皮毛鞣制加工业:喷浆工序停产。
皮革制品制造业:涂脂、染色工序停产。
饲料加工:停产2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
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配料、搅拌、烘干等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
金属表面处理:抛光、抛丸、喷砂、热加工工序停产。
电子元件、设备制造:焊接、喷涂工序停产。
电线、电缆制造:注塑、密炼、混炼等工序停产。
金属器件制造:喷漆、抛光工序停产。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通用专用设备修理:喷漆、抛光、打磨、焊接工序停产。
塑料制品: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
造纸和纸制品: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②移动源污染管控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应急抢险、抢修、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禁止驶入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砂石料、煤炭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停止渣土运输作业。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日均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进出厂一次计为1辆次)或日运输量15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矿山、洗煤厂、港口、码头、仓储企业、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等单位(不包括米面粮油果蔬、超市、购物中心等涉民生类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运输车辆,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市环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利用“基坑气膜”等密闭施工方式,且使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无可用型号的可使用最严排放标准燃油机械)的施工工地,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④其他污染管控措施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
⑤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3)健康防护指引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②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③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2.3 I级应急响应
(1)强制性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30%以上。
①工业企业污染管控措施
石灰窑、铸造、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39个重点行业要求,根据企业绩效分级,落实I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一基双减”,以预警发布前10个正常生产日日均产量为基数制定的停限产措施作为附加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实施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双减”,即附加应急减排措施需明确与停限产比例要求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比例。在每次预警启动前重新核算限产基数,核定日均最大允许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可基于在线监测数据核定),并建立台账清单。
工业企业加强厂区扬尘控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工业锅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生物质锅炉停用;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燃油锅炉停用。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沥青搅拌站、金属器件制造、通用专用设备制造、通用专用设备修理、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化学品制造业: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皮毛鞣制加工业:喷浆工序停产。
皮革制品制造业:涂脂、染色工序停产。
饲料加工:停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
机械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工业涂装执行,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按机械加工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金属表面处理:抛光、抛丸、喷砂、热加工工序停产。
电子元件、设备制造:焊接、喷涂工序停产。
电线、电缆制造:注塑、密炼、混炼等工序停产。
塑料制品:涉气工序停产。
造纸和纸制品:涉气工序停产。
食品制造:使用电、天然气、管道蒸汽等清洁能源的企业涉气工序停产30%,以生产线计;其他企业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②移动源污染管控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应急抢险、抢修、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禁止驶入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煤炭等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停止渣土运输作业。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日均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进出厂一次计为1辆次)或日运输量15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矿山、洗煤厂、港口、码头、仓储企业、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等单位(不包括米面粮油果蔬、超市、购物中心等涉民生类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运输车辆,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市环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利用“基坑气膜”等密闭施工方式,且使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无可用型号的可使用最严排放标准燃油机械)的施工工地,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④其他污染管控措施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
⑤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3)健康防护指引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视情况采取临时停课措施;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②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③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2.4 区域应急联动措施
将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发布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开展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豁免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涉重点外贸出口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可以纳入固定源应急豁免清单。涉应急抢险、事故抢修、保障民生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运输车辆可以纳入货车白名单。抢修抢险工程,省级住建、发改、交通、水利、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项目工程、民生保障工程等,可以纳入施工扬尘源应急豁免清单。
纳入豁免管理企业的绩效等级原则上为B级及以上,且仅准许纳入豁免管理的生产线或生产设施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协同供暖企业按照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实施以热定产。纳入豁免管理的施工工地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且全部使用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或国六运输车辆,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或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总体减少管控措施,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对企业生产线采取停限产措施,只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管控。
4.4 应急响应终止
市环委会办公室根据省级预警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 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
5.1 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委办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复盘报告。
市环委会办公室及时向市环委会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2 总结评估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日常宣传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7.2 预案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应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7.3 预案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应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应急预案宣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企事业单位减排责任,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落实。
7.4 应急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开展1次,原则上二、三季度开展。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措施。
7.5 预案修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需对应急预案作重大调整的;
(6)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8 责任追究
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县(区)、园区应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
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应急响应期间,企事业单位存在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或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和纳入豁免清单的企业、项目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其进行降级处理或将其移出豁免清单。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19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宿政办秘〔2020〕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