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严格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的各项任务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规范我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杜绝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任性检查、逐利检查等问题。坚持“管住风险、有需必应、无事不扰”,精准靶向“减频次、减负担、减风险”,推动企业合规经营与高质量发展,构建科学、协同、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监管体系,逐步提高非现场检查占比,减少现场检查总量,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企业获得感、满意度明显提升,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检查主体,没有法定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1.公告行政检查主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2025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工作并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二)梳理公布检查事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
2.公布检查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和制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接受公众监督。未列入检查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三)严格执行检查标准,杜绝随意检查。
3.统一检查标准。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省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落实行政检查合法性要求。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设定的行政检查,相关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要按规定提请市司法局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四)加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禁止任性检查。
4.实行计划检查。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于3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未经公布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
5.规范专项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评估确有必要部署专项检查的才能部署。专项检查要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相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计划要与年度检查计划衔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
(五)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减少入企频次。
6.严控现场检查。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开展非现场检查,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和监管效能。对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7.推行联合检查。制定《宿州市“综合查一次”工作指引》,推进“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有机融合,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对同一检查对象多项检查的,应合并进行,形成监管合力。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8.合理控制频次。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省主管部门规定的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要求。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及时跟踪监督。
(六)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执法质效。
9.制定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在检查实施后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5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10.实行“亮码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要申请入企“检查码”并按照规定“亮码入企”,企业可以扫码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评价,对未亮证亮码的,被检查对象可进行投诉。在涉企“检查码”开发完成之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前要将检查方案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11.推进合规指导。现场检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要对检查对象实施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通过出具整改建议、要求、标准等书面意见,帮助企业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消除违法风险。
12.强化结果运用。行政检查结果要在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查对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责令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落实《宿州市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办法(试行)》,依法降低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七)压实管理责任,加强执法监督。
13.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管理。
14.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邮箱、电话、地址等信息,及时受理和处置各类问题线索,每半年将受理和处置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15.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会同工商联等部门,通过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等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16.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对无资格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违反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规定要求实施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组织保障
17.市级层面建立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市司法局(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具体负责,相关执法部门及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同步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
18.市数据资源局、市司法局负责搭建宿州市“综合查一次”信息化平台,开发推广涉企“检查码”,实行亮码入企,扫码检查。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充分利用移动执法终端,即时录入、上传现场检查信息。
19.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优秀经验做法。每年开展一次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根据企业反馈动态调整工作举措,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20.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发挥系统内带动引领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推进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督促。
附件:行政检查流程图
附件
行政检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