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宿州市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4-30 10:38 责任编辑:信息公开

宿政秘〔20253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21

 

宿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

 

为做好宿州市城区新一轮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连续性和行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6号令)、《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第242号令)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行政,通过组织实施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宏观调控总量控制。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减一增一的调控措施,实现协调发展的要求。

(二)鼓励引导使用新能源车。对更换使用新能源车辆的,按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补贴和年度推广补贴。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向节能型、环保型、效益型发展。

(三)强制更新与自愿更新相结合。车辆强制报废及车辆经营资格期限均为8年,经营期满或达到车辆报废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必须进行车辆更新。未达到更新限制条件的,经营者可根据车辆状况申请提前更新。提前更新车辆的,原车辆剩余经营期限不予累计。

三、更新标准

(一)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为8年,核定时间自车辆道路运输证领取之日起计算;执行现行运价标准。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不予更新或者核减运力指标。

(三)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油车为排量在1.5L(含)以上的全新三厢5座轿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00mm;新能源汽车为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轴距不小于2450mm的全新5座车辆。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经检测合格。车辆燃料类型与出厂合格证相符。

2车体颜色为印第安红(车身)+白色(顶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安装巡游车顶灯、待租标志、服务监督卡、运价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应急报警装置,实现出租汽车外观规范统一。安装税控计价器,使用机打车票。

3安装规定样式的坐垫套,定期清洗更换,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规范。配备必要的车用消防器材。严禁私自安装无线通讯对讲系统。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登记。车辆所有人凭本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者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下载填写《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表》,报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

(二)审核报批。市交通行政服务窗口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的,准予更新。

(三)办理车辆转出或报废手续。申请人清除原营运车辆的出租客运专用标志标识,拆除顶灯、计价器等附属设施,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缴销车辆道路运输证、服务监督卡、顶灯,经查验合格后领取《巡游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自行办理车辆报废或转籍手续。

(四)新车入户。申请人按照《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表》批准的拟购车型,购置符合更新标准的车辆,凭《巡游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到税务、公安部门办理更新车辆入户手续。本轮更新的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原车辆号牌保持不变,新能源车辆使用公安车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号牌。

(五)安装配套设施。申请人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计价器、顶灯等营运设备设施,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计价器校验。

(六)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人持《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表》《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签订经营权协议并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

(七)办理服务监督卡。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申请人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服务监督卡。实行个体经营的,申请人直接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服务监督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合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树立一盘棋思想,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保障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车更新的政策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开展对驾驶员的政策宣传,切实做好工作衔接和服务保障工作。

强化监督管理。严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更新工作中徇私舞弊、参与出租汽车经营、充当保护伞,违者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严禁出租车企业借车辆更新之机乱收费、刁难经营者对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由交通运输、物价部门联合查处查处后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减运力指标,调整至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营运,维护合法经营者利益,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氛围。

(四)强化便民服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便民利民的要求,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为经营者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

畅通诉求渠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信访接待制度、派驻监督员制度,构建管理部门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对话机制,畅通合理的诉求渠道,帮助解决涉及其利益的实际问题认真做好重大事项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巡游出租汽车市场整体稳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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