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司法行政网)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1-08 15:28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宿政办秘〔2020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7日 

 

 

 

 

 

 

 

 



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9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宿政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批示件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省直厅局负责同志,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类文件电报、简报通讯、内参清样、要情专报、群众来信、新闻媒介等文字材料上作出的批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

(二)准确。正确领会领导批示精神,认真按照领导批示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保密。对批示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做到不泄密、不丢失,不随意扩大知悉范围。

第四条 批示给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及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催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 批示件是指导、布置和协调全局工作,解决各地、各部门实际问题,沟通各方面信息,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载体。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批示件办理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和专人负责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办理制度,细化责任措施,做到正确领会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批示要求。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省委或省政府及以上领导同志明确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阅处、阅研、研究、酌处、考虑等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急件,呈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转有关分管领导同志牵头办理。

第七条 根据批示件内容、紧急程度和实际工作需要,市政府通过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及时组织传达学习省委或省政府及以上领导同志批示精神。

第八条 按照职责分工和批示要求,批示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办。

第九条 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批示件,由市政府指定一个牵头责任单位。

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主体责任,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衔接,汇总报告办理情况;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或难以解决的问题,经牵头责任单位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或解决的,由牵头责任单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意见,按程序报请市政府研定。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批示件办理按照“登记—抄清—拟办—交办—办理—催办—反馈—审核—阅批—注结—存档”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登记。收到批示件后,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履行登记程序,建立分类管理台账,包括: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件名称(字号)、批示内容、批示日期、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对办理过程中的运转情况和办理结果,如:转办日期、签收人、反馈情况等,也要登记注明,以备查询、统计。

第十二条 抄清。省委或省政府及以上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不得直接将原件或复印件转办,经请示上级机关同意后,以“批示抄清”方式予以转办。对涉密、涉及利益诉求等敏感信息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以“批示抄清”方式予以转办。

第十三条 拟办。在认真阅读批示及相关材料,正确领会批示精神的基础上,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确定牵头责任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等。

第十四条 交办。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拟办意见或领导批示意见,将批示件交办给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原则上,批示件应当天交办,急件立即交办。

第十五条 办理。相关责任单位收到批示件后,要作为急件,及时送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办,确定相关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按要求迅速办理,不得随意转交下属单位代为办理及回复反馈。重要批示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跟踪督办。批示件有明确办理负责人的,原则上由相关负责人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 催办。临近办结期限时,市政府办公室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期办理。对催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向相关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七条 反馈。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同志阅处、阅研、研究、酌处、考虑等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进行反馈。对批示阅、参阅、阅知等的,原则上不需反馈。

第十八条 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反馈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细节问题进行认真查证。对不符合批示精神,或办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反馈结果,市政府办公室应退回相关责任单位重新办理,并责令立即整改、限期重新报送。对符合批示精神的反馈意见,及时呈送相关市政府领导同志审阅。

第十九条 阅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审阅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反馈结果,对重大事项进行阅批。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阅批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县区或部门。对需要反馈的省委或省政府及以上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市政府的名义起草书面报告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签后,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注结。批示件办理到以下程度,可以在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环节上注结:不要求反馈办理结果、已将领导批示转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要求反馈办理结果、已向批示领导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意见没有完全落实或批示领导对办理结果有新的批示意见的,不应注结,牵头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存档。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对批示件及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并移交给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存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失、损坏和擅自留存。

 

第四章          办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批示件办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明确,文字言简意赅、格式规范、条理清晰的原则,对批示事项逐一正面回应,杜绝回避矛盾、避实就虚、避重就轻、遮掩应付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批办性、指令性批示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落实要求和时限。批示要求对反映问题进行查办的,经查情况属实的,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批示要求整改或加强的,要有具体、切实可行措施,以及完成时限。对信访批示件,责任单位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政府;对署名的信访批示件,要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对参阅性批示件,原则上不需要反馈办理结果,但要在工作中认真传达学习、借鉴参考。

第二十四条 批示件办理结果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反馈,一般性事项由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加盖公章后,报送到市政府办公室。对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须向市政府书面请示,请示件报送到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外,不得以县区、部门或其负责同志名义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不得在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同时并主送或抄送领导同志个人。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批示件办理结果不得多头报送,不得越级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下级机关的意见,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第二十七条 办理情况要附批示件的复印件或“批示抄清”,情况复杂的要附上相关佐证资料。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每月应梳理汇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反馈结果,呈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阅,并抄送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

 

第五章 办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 批示件办理要按照领导同志批示的时限,或有关公文、会议确定的时限完成。涉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防灾救灾、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重要事项的紧急批示,要即收即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对无时限要求的批示件,属单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相关责任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市政府批转的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且需要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或制定实施意见、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等的,原则上应在45天内向市政府报送代拟稿。

第三十一条 部门之间需要征求意见的,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三十二条 批示件办理原则上不得逾期。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批示件,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并提出延期反馈时限的建议;经作出批示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时限超过一周的需每周上报一次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属长期贯彻落实的工作,相关责任单位需每月上报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办结。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批示要求,定期督办、跟踪督办,确保批示件高质高效落实;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敏感、紧急事项和领导同志关注的批示事项办理情况,要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回访复核或满意度询问等。

第三十五条 批示件办理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要将批示件原件、部门办理结果报告等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汇总,年底前统一移交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归档保存。

 

第六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批示件中,原件标有密级的,按原密级管理;原件不涉密但领导批示内容涉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未定密且未公开的,按内部文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批示件原则上只供县区和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负责同志批请具体办理的科级负责同志阅看和办理,不得层层复印下传或横传。办理过程中,确需扩大知悉范围的,只能阅看或以“批示抄清”方式,并专门提出保密要求,不得改变原定密级。

第三十八条 批示件原则上应通过机要渠道传递或专人送取,并明确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严禁通过他人代为传送、代收;批示件原件及批示内容均不涉密、不涉及利益诉求等敏感信息,且情况较为紧急的,可通过电子政务内网、电话传真等形式传递,但应由专人负责,并切实加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存放批示件的办公场所和处理、存储批示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传递运转各环节应严格履行签收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不得向不应知悉批示件内容的人员泄露批示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普通手机、社交媒体、互联网等非保密环境下谈论批示件内容。

第四十一条 交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批示件,由其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传递并统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回复批示件办理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做到密来密复,秘密等级应与批示件密级一致,不得降低或取消密级;应通过符合保密要求的渠道报送。

第四十三条 复印的批示件密级与原件相同,视同原件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批示件一般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批,外出时批示件要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涉密、涉及利益诉求等敏感信息的批示件外出,须有2人以上同行。

第四十五条 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布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手迹,不得将批示手迹及其内容用手机拍照或用非涉密设备扫描存储,或擅自通过传真、外借、上网、公开展示、宣传报道等方式和途径扩散。

第四十六条 根据批示件内容、紧急程度和实际工作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但要稳妥确定传达范围、内容和形式。

第四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批示件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未经公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在文件、讲话和文稿文章中引用相关批示内容。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确需转载、刊登或引用批示内容的,要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五十条 省委或省政府及以上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五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切实加强批示件接触和办理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七章 失职追责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统筹领导批示件的跟踪督办催办工作,不断建立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及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三条 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擅自通过复印、扫描、拍照、外借、上网等方式和途径扩散批示件,造成泄密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无故未按期办结批示件,或敷衍、应付办理,或办理质量差,或误报、瞒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适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反馈办理结果的,由市政府督查办公室按照本规程,负责“登记—抄清—拟办—交办—办理—催办—反馈—审核—阅批—注结—存档”等全流程办理。重要批示件要做好调查研究和组织落实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对各类文件、文字材料、群众来信等作出的批示,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涉及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决策、制度修订等方面的重要批示件,各相关科室要及时报告给市长、各位副市长、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和办公室负责同志,以及相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给具体责任人的批示件,应密封后交办,其余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传阅文件上的批示,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及时处理,不得影响文件的正常流转。

第六十条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要认真核对批示内容,确保合法合规、符合上级意图,表述上准确无误、无错漏,及时做好提醒修正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011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驻宿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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