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宿政办秘〔2018〕101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久有产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久有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9月29日第10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6日
宿州久有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集团)、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集团)、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高新建投公司)、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新区建投公司)与上海久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久有基金)合作设立宿州久有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宿州久有基金)。为加强宿州久有基金管理,科学运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州久有基金是宿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平台公司与上海久有基金共同设立,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式运作的基金。宿州久有基金委托普通合伙人上海久有基金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引导优质项目向宿州聚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上海久有基金担任宿州久有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宿州久有基金全体合伙人负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务。
第四条 宿州久有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上海久有基金担任宿州久有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宿州久有基金日常业务运营。由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宿州久有基金投资和退出项目做出最终决策。
第三章 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宿州久有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其中上海久有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0.2亿元,占比为1%;市城投集团、市工投集团、市高新建投公司、市新区建投公司按照“8155”(出资比例分别为:80%、10%、5%、5%)比例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四期出资19.8亿元,占比99%;基金存续期为10年,前4年为初始投资期,第5至8年为经营期,最后2年为退出期。
第六条 宿州久有基金首期缴付出资为人民币5亿元,其中有限合伙人市城投集团缴付人民币3.96亿元、市工投集团缴付人民币0.495亿元、市高新建投公司缴付人民币0.2475亿元、市新区建投公司缴付人民币0.2475亿元,普通合伙人上海久有基金缴付人民币0.05亿元。宿州久有基金各方缴付资金均委托托管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分行(以下简称邮储宿州分行)处理,与邮储宿州分行签署托管协议并进行托管,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有账户严格分开。后续出资按照《宿州久有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执行。
第四章 运作原则
第七条 宿州久有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大数据、云计算、生物医药、量子通信、智能制造、大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
第八条 宿州久有基金投资原则:
(一)宿州久有基金所投资项目应于接受投资后的三个月内在宿州市注册落地。宿州久有基金可以FOF形式投资于各个专项子基金,投资于各个专项子基金之前要明确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并需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专项子基金也应投资于接受投资后三个月内在宿州市注册落地的企业;
(二)上海久有基金所管理的关联基金或合作基金投资于宿州久有基金所投项目资金总额,不低于宿州久有基金投资项目的平均投资总额;
(三)宿州久有基金采用“滚动投资”方式,即:在基金初始投资期与经营期内,本基金投资项目的回收资金,可继续用于项目投资;
(四)宿州久有基金在以获取股权投资为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债权转股权、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为加强对基金项目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宿州久有基金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投集团。
第十条 决策委员会职责:
(一)对拟投资项目预审报告进行研究;
(二)决策委员会指定市高新区、宿州经开区、市城投集团、市工投集团等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通过后由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决策委员会进行最终投资决策;
(三)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在确认上海久有基金投资后,宿州久有基金采取跟投形式投资,且投资比例不得超过1:1,原则上宿州久有基金投资单个项目占股不超过20%且投资资金控制在1亿元人民币规模以下。
第十一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宿州久有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拟投资项目商业计划书后,由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代表有限合伙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重点针对项目是否符合宿州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是否符合宿州环保准入政策、项目是否存在重大法律瑕疵三个方面进行预审;
(二)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宿州久有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拟投资项目商业计划书20个自然日内需作出答复;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答复,则视同通过对项目的预审;
(三)配合市高新区、宿州经开区、市城投集团、市工投集团等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四)形成项目预审报告上报决策委员会研究;
(五)协调基金管理人跟踪投资后续运作;
(六)编制年度、季度及专项报告呈送决策委员会审查,并及时反馈决策委员会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定期向有限合伙人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一)每一季度结束之日起10日之内,披露宿州久有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报告期末宿州久有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实缴出资总额、净资产;
2.宿州久有基金的财务情况;
3.宿州久有基金投资组合变更情况。
(二)每一年度结束后,次年的6月30日前,披露宿州久有基金管理年度报告(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报告期末宿州久有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实缴出资总额、净资产;
2.宿州久有基金的财务情况;
3.宿州久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4.有限合伙人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宿州久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宿州久有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三)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合伙人披露:
1.宿州久有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原则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宿州久有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6.宿州久有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7.宿州久有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8.宿州久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9.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0.宿州久有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1.涉及宿州久有基金管理业务、宿州久有基金财产、宿州久有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四)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需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宿州久有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买卖二级市场股票(本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及抛售本合伙企业所持股份,以及参与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或非公开发行除外)、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等业务;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通过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等形式募集资金;
(五)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八章 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基金投资年度绩效评估机制,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下一年度合伙协议履约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附件:宿州久有基金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宿州久有基金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祖钧公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邓 儒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赵志柱 市发展改革委调研员
潘相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 军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吴德兵 市法制办副主任
华颖涛 市审计局副调研员
李玉清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 伟 宿州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 强 市高新区党工委委员
戚 晨 市城投集团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耿万兵 市工投集团董事长
冯国强 市新区建投公司总经理
甄乐明 市高新建投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投集团,耿万兵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