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司法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11-28 15:06 责任编辑:司法局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秘〔2018126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市发展改革委

宿州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1219


 

 

 

 

 

 

 

 

宿州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扶贫局  市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83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

(四)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迎评迎检负担。

第四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脱贫攻坚规划等;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等;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全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县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第七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设定。市、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在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省和我市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样表和模板的通知》(财绩〔2018779号),结合本地实际,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是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一级、二级、三级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二级指标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以及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

三级指标由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细化量化设立。绩效目标应与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脱贫攻坚任务紧密相关,做到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设定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并对绩效目标指标的设定依据、设定理由等逐项作出说明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预算项目库和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十一条  市、县有关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其所属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包括上级增加补助、本级调整预算安排、统筹整合资金方案调整等,要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备案(涉及预算内投资的事项,还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下同)。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复的分管行业、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扶贫资金后,按照规定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督促主管部门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市、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市、县级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时监控。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和形式,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县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市、县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市、县有关部门要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视情暂缓或停止拨款、调整项目计划、收回财政资金对实际绩效严重偏离绩效目标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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