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司法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11-28 14:54 责任编辑:司法局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秘〔2018117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1027日印发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宿政办秘〔201599号)同时废止

 

 

 

 


                               20181119    


 

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市烟草专卖局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泗县、砀山县区域以外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准确的门牌或地址,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

(二)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置零售点的具体标准:

(一)农村自然村设置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没有零售点的自然村不强行设置。自然村中持证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意愿继续经营的,按新办处理,不受自然村零售点总数限制。

(二)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及城区的开发区、旅游风景区、集镇及集贸市场、城镇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行政村所在地的商品集散地公路两侧的零售点不属于自然村范围,不计入自然村总数限制。

(三)楼房主体结构、地址、门牌号、法人均相同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KTV,只设1个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副食品的场所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外半径50米范围内;

(二)经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易燃、易爆商品的区域;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和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

(四)专门经营或从事五金交电、药品保健、文化用品、医药器械、仪器仪表、游戏厅、美容美发足浴、丧葬用品、棋牌室、浴池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五)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内;

(六)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的;

(七)城区新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内部的非地面1层全开放式门店;

(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不受合理布局限制或放宽准入条件,但每户只能申请1个零售点,且只限本人经营:

(一)除智力残疾之外的明显可视的五级以上残疾(含五级)人,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

(二)烈属、困难退伍军人、农村未脱贫的贫困户持有民政等部门(不包括其他行业性组织、协会颁发的证件)开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三)失业人员持有有效就业登记证。

第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依法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宿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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