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煤泥矸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加强全市煤泥矸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强全市煤泥矸石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5日
加强全市煤泥矸石管理暂行规定
为有效防止煤泥矸石在生产、销售、利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煤泥矸石生产管理
(一)煤矿企业对煤泥矸石堆场道路应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不低于煤泥矸石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
(二)对煤泥矸石堆场应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加强煤泥矸石销售管理
(一)煤炭企业对煤泥矸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环保达标的企业销售,杜绝再次污染。煤炭企业须将宿州市境内购买煤泥矸石的企业和自然人信息及时抄报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依法使用有关信息,不得侵害煤炭企业合法权益。
(二)煤矿企业要优化煤泥矸石销售流向,防止煤泥矸石在运输过程中对主城区造成污染。
三、加强煤泥矸石运输管理
(一)煤矿企业对煤泥矸石运输车辆应进行逐一登记管理,运输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严禁驶入主城区。
(二)运输车辆出发前要清洗干净,同时采取密闭或其他遮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
四、鼓励煤泥矸石综合利用
(一)煤炭企业要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多渠道对煤泥矸石进行就近消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二)支持煤炭企业改扩建或新建高标准全封闭、满足环保要求的煤矸石砖厂等综合利用项目。
(三)加快推进清洁利用矸石山资源工作力度,逐步消化存量,减少土地占用。
五、加大矿区环境整治力度
(一)煤矿企业须配备环境保洁人员、洒水车和清扫车,定时对运输道路进行清洗、洒水、除尘,确保车辆通行不产生扬尘。
(二)严禁在矿区周边设置煤泥矸石堆场,现有的煤泥矸石堆场由煤矿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清理。
六、实施矿区环境检测监控
煤矿工业广场、煤泥矸石堆场、物料出口处须安装检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严格实行环保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工作责任。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环境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八、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