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的通知
宿水保〔2026〕4号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水利局,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
为加强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落实水土保持法定义务,预防人为水土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宿州市实际,市水利局制定了《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联动,做好《规范》的宣传解读、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相关市场主体要严格遵守《规范》规定,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法定职责,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升水土保持工作质量和水平。
本《规范》自2026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宿州市水利局反馈。
宿州市水利局
2026年2月6日
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市场主体行为规范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落实水土保持法定义务,预防人为水土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以及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提供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技术服务的市场主体,具体包括:
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
技术服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技术评审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单位);
施工单位(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
(三)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土保持相关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要求,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确保所有市场行为合法有序、合规可控。
生态优先原则。市场主体在开展生产建设、技术服务等相关活动时,应始终将生态保护置于首要位置,优先采用绿色、生态防护与自然修复相结合的水土保持措施,科学优化土石方挖填平衡方案,严格控制地表扰动的范围与强度,最大限度减少对原生植被和地貌的破坏,降低人为水土流失风险,推动生态保护与生产建设协同推进、协调发展。
诚信履约原则。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全面统筹方案落实、工程施工、监测监理、设施验收、运行管护等各环节工作;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施工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各市场主体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及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责任义务,坚守诚实信用底线,如实提供相关成果和信息,不得弄虚作假、篡改数据、隐瞒问题,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协同监管原则。坚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市、县(区)水利部门统筹推进水土保持市场行为监管工作,强化与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协同联动;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公众对市场主体相关行为的监督,构建多方协同、共治共享的监管体系。
二、生产建设单位行为规范
(一)前期准备要求
1. 方案报批。征占地面积≥0.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及项目区概况、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预测、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水土保持投资评估等要素。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补偿费缴纳。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前、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缴费人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应征费额,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已开工建设但未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补做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需在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后1个月内,完成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足额补缴。处于开采期间的项目,由缴费人按照法定的计费依据、征收标准等确定应缴费额,按季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不得拖延、欠缴。
(二)建设实施要求
1. 水土保持方案执行与变更。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调整防治措施、将部分扰动面积排除在防治责任范围之外或降低工程标准。确需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2.“三同时”制度落实。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含水土保持篇章,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要求、工程有关资料,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标准及概算等;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的规定。
3. 土石方管理。对挖填土石方实行总量控制,优先利用项目内部土石方平衡。确需外弃或外购的,鼓励通过安徽省“皖土智配”土石方综合利用平台检索匹配供需资源,优先选择平台备案的城市渣土消纳场或跨项目调剂资源,实现土石方资源科学配置、循环利用,降低弃渣堆弃生态风险与企业综合成本,同时签订转运协议,明确水土保持责任。严禁随意倾倒弃渣或乱挖滥采,土石方转运过程中应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扬尘措施,降低运输环节水土流失风险。
4.措施落实。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施工进度安排应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协调,临时措施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施工裸露场地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弃渣场应按“先拦后弃”原则安排拦挡措施,取土场取土前应设置截排水措施,合理安排植物措施。
(三)验收与后期管护要求
1. 自主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内容应覆盖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等内容。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2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验收通过3个月内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 后期管护。建立水土保持设施后期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内容及期限,制定管护应急预案。定期对截排水工程、边坡防护、植物措施等进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确保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3. 资料归档。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文件、监测报告、监理报告、验收资料、补偿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文件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项目设计使用年限。
三、技术服务单位行为规范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1. 技术要求。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业务,确保方案编制质量符合规范标准。
2. 勘察与编制。编制前必须深入项目现场开展实地勘察,收集项目区自然概况、水土流失现状及水土保持敏感区等基础资料。方案内容应科学合理,防治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抄袭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编造虚假数据。
3. 审核与服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经编制单位内部审核,责任页由批准、核定、审查、编制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协助生产建设单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对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须在规定时限内完善,不得推诿拖延。方案获批后,应全程配合生产建设单位做好实施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
(二)监测单位
1. 方案制定。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T 227—2024)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监测实施方案,明确监测范围、时段、内容、方法、频次和监测点位等。
2. 监测实施。严格按监测方案开展工作,定量分析评价项目施工准备期至设计水平年的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和建议。监测数据需真实、准确、完整,原始记录应可追溯,不得篡改数据或编造报告。
3. 报告报送。每季度形成监测季报,于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前编制监测总结报告,明确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总结报告为“红色”的,应督促并指导生产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并发挥预期效益后,方可启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监理单位
1. 资质与人员。征占地面积2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水土保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征占地面积20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人员需持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不得擅自更换。
2. 监理实施。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发现违规施工应及时制止并下达整改通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形成记录。
(四)技术评审单位
1. 组建专家组。组建专业评审专家组,专家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高级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水土保持工作实践经验。专家组中至少应包括1位来自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库的水土保持类专家。同时,专家不得与被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联。
2. 组织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对占地面积小、挖填量少且无弃渣场(取土场)的项目,可通过遥感视频等资料核实现场情况。评审需严格依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重点审查项目对弃渣综合利用、取土场和弃渣场选址、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等内容的审查,确保方案内容系统完整、重点突出。技术评审单位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3. 出具意见。评审完成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明确“通过”或“不通过”结论,对于需修改的项目,应在意见中明确修改要求及复核标准,主动指导帮助生产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内容,不得出具虚假评审意见。评审资料需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五)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1. 核查与编制。在水土保持设施完工后,实地核查措施落实情况,收集监测报告、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补偿费缴纳凭证等资料。验收报告需完整反映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成效,客观评估防治目标达标情况,不得隐瞒问题或夸大成效。
2. 协助开展验收。协助生产建设单位开展验收工作,配合验收组进行现场核查,如实回答验收组提出的问题。对验收组提出的意见,需指导生产建设单位完善相关资料,确保验收工作合规。
3. 禁止性规定。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六)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单位
1.委托授权与人员要求。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单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授权范围内配合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现场指导技术性、基础性工作。技术人员需熟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监管要求。
2.检查实施规范。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对征占地面积大、挖填土石方量大、生态敏感区周边的重点项目,配合开展现场核查;对小型项目或常规监管事项,可采用书面核查、无人机航拍、遥感监测等非现场方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建设的干扰。检查过程中要留存影像、文字、监测数据等可追溯证据资料,重点排查超范围扰动、弃渣违规堆放、补偿费欠缴、临时防护不到位等问题。
3.禁止性规定。不得与被检查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利益关联;不得擅自泄露检查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或用于非监管用途;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出具虚假技术报告或协助相关单位规避监管。
四、施工单位行为规范
(一)施工准备要求
1. 合同与方案。与生产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需包括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进场前编制水土保持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技术措施、安全保障及环保要求等,报生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
2. 资源配备。按要求配备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确保设备性能良好、材料质量达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突出“绿色”施工理念,减少施工准备阶段对地表的扰动和植被的损毁。
(二)施工过程要求
1. 措施落实。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文件及监理要求施工,落实“绿色”施工要求。施工前需划定扰动边界,设置围挡,严禁超范围扰动。剥离的表土需集中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优先用于项目后期绿化和土地复垦。
2. 临时防护。临时措施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裸露地表应及时防护,减少裸露时间。取土场开挖前应设置截(排)水、沉沙等措施。雨季施工需强化排水措施,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冬季施工需对坡面防护工程采取防冻措施,确保结构稳定。土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
3. 弃渣管理。严格按指定地点堆放弃渣,弃渣场事先设置拦挡措施,再进行有序堆放。不得将弃渣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含水库淹没区)以及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严禁随意倾倒。
(三)完工与移交要求
1. 场地清理。水土保持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对临时占地实施土地整治,并进行植树种草、复耕等。
2. 资料提交与验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工序验收记录等,申请工程质量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3. 移交手续。验收合格后,与生产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明确后期管护责任边界,不得擅自撤离或遗留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监管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负责统筹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跨区域、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指导县(区)水利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县(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督促市场主体落实责任;受理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盲区。
(二)监管方式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推广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提升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开展信用监管,依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对市场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将信用评价结果与项目审批、招标采购、政策扶持等挂钩,实施差异化监管。
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水土保持监督举报电话等监督渠道,对举报线索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
六、奖惩机制
(一)激励措施
鼓励生产建设单位选择信用良好的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到位、防治效果显著的生产建设项目,可在政府性资金支持、项目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惩戒措施
1. 市场主体违反本规范,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和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罚款等行政处罚。
2. 符合列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情形的,由对应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认定并列入“两单”,实施信用惩戒。其中,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公开期限1年,有效期内增加检查频次;列入“黑名单”的,公开期限1年,期限内再次发生“两单”列入情形的延长公开期限2年,有效期内不得向该市场主体购买服务。
3. 责任主体因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水土流失并导致生态环境受损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规范所称“市、县(区)水利部门”,指宿州市水利局及各县(区)水利局。
2.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规范由宿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4.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